三笔合同累计,中方实际用于购置军火费用计 43,991,300 美元。运费及行政费(组织费和派遣费)4,406,602 美元。剩下 1,602,098 美元为苏联军事专家生活费。这三项费用的统计结果,中方和苏方有差别。原因主要在于军火本身的费用计算不一样,中方为 43,991,300 美元,苏方为 43,293,221 美元。但扰对双方资料分析,苏方失误可能性较大。因为:1、苏方有漏掉项目,如第一笔合同中中方有预备炮膛 40个 ,每个 1,500 元,计 60,000 美元,苏方则没统计。2、苏方有名数错误,如第一笔合同中马具应是 182 副,而不是 182,000 美元。如果是 182,000 美元,则与苏方所说第一笔军火价值27,057,000 美元不符。3、中方统计细致,象第二笔合同中马克西姆机枪 800 挺,但价格有两种,一种单价为 180 美元,另一种单价为 600 美元(估计有新旧之分),中方单列统计,十分清楚,德克恰廖夫机关枪也有两种价格,同样是分开统计。另外中方验收人员亦多。王叔铭、蔡庆华、夏天、全铎、余人翰、刘唐领等人参加接收,杨杰又“详细核对无误”,故出错可能性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期贷款包括了二十个苏械师的装备,每师装备每师 115mm 榴弹炮 4 门,76mm 野炮 8 门,37mm 反坦克炮 4 门,重机枪 15 挺,轻机枪 30 挺,由于与中方期望相去过远,特别是在机枪上面,所以杨杰和伏罗希洛夫进行反复谈判,伏罗希洛夫以现代师编制小,机动灵活为理由拒绝,不过从军火数目上可以看出苏方在这方面略作让步。中方要求的 100 架重轰炸机亦未到位,只给了6架老式的 TB-3 轰炸机。这些武器实际上是先给军火后签订协议,大部分物资在合同签订前已运到中国。

第一期贷款共动用 48,557,436 美元,剩余 1,442,564 美元转入第二笔合同动用。

第二期贷款协定于 1938 年 6 月 27 日签定,数额也是 5,000 万美元,偿还期限从 1940 年 7 月 1 日起共分 5 年。第二期贷款协定是由 2 笔合同来履行的:

第一笔合同于 1938 年 7 月 3 日签订,已待期限自 7 月 5 日至 9 月 28 日,总额为 27,172,541 美元,中方所得军火为:

预备发动 M-100 60 个  (单价 15,150 美元,总价 909,000 美元)   飞机 CB     80 架  (单价 110,000 美元,总价 8,800,000 美元)   CB 飞机全套装备  8 套  (单价25,314 美元,总价 273,000 美元)   шKAC 机枪    120 挺  (苏方连同装备单价 742 美元,总价 89,040)   机枪全套配件  10 套   汽车 M-25    46 辆  (中方资料为 M-15 式飞机发动机 46 台,单价 6,500 美元,总价 285,200 元)   德克恰廖夫机枪  1,500 挺(单价 225 美元,实价 337,500 美元)   马克西姆-托加莱夫机枪 500 挺(单价 180 美元,总价 9,000 美元)   反坦克炮 37mm   100 门(总价 813,400 美元,另有工具零件修理工具及附件 4,900 份,价格 200,000 美元)   野炮       200 门(中方资料无此项)   机关枪弹     2,000 万发(苏方资料为步枪子弹 20,360,000 发,每千发 25 美元,总价 509,000 美元)   汽车 3ИC-5    200辆(单价 1,175 辆,总价 235,000 辆)   汽车 3ИC-6  100 辆(单价 1,470 美元,总价 147,000)

中方资料中另有 37mm 炮弹 490,000 发,单价 3 美元,总价 1,470,000 美元,76mm 炮弹 160,000 发,单价 13 美元,总价 2,170,000 美元,115m 榴弹 46,861 发,单价 30 美元,总价 1,405,830 美元,战斗机各项零件修理用具装备材料及甲板等 758,823 美元,运输机各项备用零件修理用具装备材料 1,286,755 美元,达阿式、派凡式及舒卡司式机关枪在飞机上使用之子弹连同子弹带 1,140,867 美元。但最大的区别在于中方资料有 И-15 飞机 100 架(也有苏方资料为 120 架),单价 35,000 美元,总价 3,500,000 美元,И-15 飞机附带装备 10 套,单价 14,300 美元,总价 143,000,И-15 飞机零件 158,296 美元。

第二笔合同签订于 1939 年 6 月 20 日,数额为 19,409,773 美元,履行期限自 6 月 25 日至 9 月 1 日,中方所得军方为:

飞机 дB3-2M87     24 架   дB3-2M87 飞机全套装备  3 套   飞机 CB         36 架   CB 飞机全套装备     4 套   飞机 И-15BИC     30 架   И-15BNC 飞机全套装备  3 套   飞机 И-16(带 4 挺机枪) 20 架   И-16 飞机全套装备   2 套   飞机 И-16(带炮)   10 架   И-16 飞机全套设备   1 套   飞机发动机       83 个   机关枪子弹       510 万发   中方资料欠缺,以苏方资料为准。

这两笔合同军火总价值为 46,582,314 美元。中方对此统计为 51,442,564 美元。其差额 4,860,250 美元,应为运输、行政费用。

第二期合同共动用 51,442,564 美元(其中 1,442,564 美元为第一期剩余)。

第三期贷款协定于 1939 年 6 月 13 日签订,数额为 1.5 亿美元,偿还日期从 1942 年 7 月 1 日起,分 10 年付清。第三期贷款由四个合同来履行:

第一个合同签订于 1939 年 6 月 20 日,数额 12,936,885 美元,履行期限自 6 月 25 日至 9 月 1 日。中方所得军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