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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试行:60岁以上老人轻微犯罪部分情况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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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5-6 20: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五一”前夕,一对涉嫌轻微犯罪的老年姐弟俩被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定罪不捕,得以离开看守所回家过节。之所以能得到这一处理,得益于浦东新区检察院于今年4月在全市检察机关中创新性出台的《办理老年人刑事案件配套衔接机制(试行)》,把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中的一些特殊司法保护理念“复制”到轻微涉罪老年人的检察办案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报捕案件,根据犯罪情节、诱因、后果及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家庭情况综合评定。对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批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此举有利于在老龄化社会中体现阳光司法的温暖。

  根据这一检察办案指导文件,4月中旬,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举行本市首次涉老型案件的公开听证会,依法对两起涉及老年人犯罪的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涉案的一名男性老年犯罪嫌疑人,酒后一时贪小“顺手拿走”别人一瓶剩酒和一台平板电脑。参加听证会的该院检察工作特邀监督员季辛蕾就此案表示:“根据案值和涉老型案件因素,此案定罪不起诉依法合情。检察机关建立涉老案件特殊专办机制,给出的信号是法律不再冷冰冰。”

  另一名女性老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妨害公务,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虽有妨害公务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其认错后,决定不构成犯罪不捕,使得这位轻微涉罪老人在清明节前得以离开看守所回家。

  据张江地区检察院统计,近三年来,共受理老年人犯罪批捕案件42件52人,起诉案件56件67人。通过数据分析表明,该院管辖区内老年人犯罪呈“三高三低”现象:初犯、本市户籍市民犯罪、单独犯罪比例高,文化程度低,女性犯罪嫌疑人比重低,高龄犯罪嫌疑人比率低。其中60-65岁为犯罪高发人群,占比85%以上,涉罪罪名以扰乱社会秩序类和侵犯财产类居多。

  “上海已经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我们依法推出这一办案机制,首要的考虑,就是履行检察职能在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上有新作为。”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长杨玉俊介绍说。据悉,“涉老型”案件配套衔接机制所界定的老年人刑事案件,是指已满60周岁的人实施犯罪的案件以及以该群体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浦东检察机关已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管辖的老年人刑事案件,并对适时介入、快速办理、捕诉衔接、法律援助、强制措施、刑事和解、精准量刑、社会救助等均作出“办案指引”。

  据悉,“涉老型”案件配套衔接机制采用“捕诉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引导侦查取证,认罪认罚的老年人刑事案件从速从简从宽,减少羁押时间。对有和解意向的,办案部门可以主持刑事和解。对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量刑建议,做到精准量刑。对于遭受刑事犯罪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老年被害人,及时向控申部门申请经济援助。

  这一创新之举有针对性且具体化了全国老龄办、两高、公安部、民政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意见》。在办理老年人刑事案件特别是办理老年人受侵害的案件上,浦东检察机关将会推出更多的选项,提升检察办案社会效果能级,将与相关部门会签涉老型案件的司法救助项目合作,有效衔接社会救助渠道,越来越多地体现阳光司法的温暖。(通讯员潘文婕 记者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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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5-6 21:04 | 只看该作者
嗯,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闯红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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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5-6 21: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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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5-6 21:05 | 只看该作者
大萝卜 发表于 2017-5-6 21:04
嗯,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闯红灯了!

不!是合法地闯红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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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7-5-6 21:12 | 只看该作者
这又是哪个砖家想出来的?为老不尊的多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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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7-5-6 21:16 | 只看该作者

也就是说,本坛的老家伙摸上海姑娘屁股,可以不起诉了?这算是福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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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17-5-6 21:18 | 只看该作者
小马哥 发表于 2017-5-6 21:16

马老!你家小马说你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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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17-5-6 22:22 | 只看该作者

这是拿法律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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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17-5-6 22: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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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2017-5-6 22:58 | 只看该作者

感觉有这些想法的人都是吃饱撑的,变着法子鼓励好人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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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 2017-5-6 23:10 | 只看该作者
未成年犯罪保护法已成,老年犯罪保护法稳步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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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发表于 2017-5-6 23:11 | 只看该作者
有法不依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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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发表于 2017-5-6 23:51 | 只看该作者

是怕执法过程中被突发事件、被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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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发表于 2017-5-6 23:59 | 只看该作者
爽!大妈先去卤味店顺几只烧鸡回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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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发表于 2017-5-7 00:18 | 只看该作者

楼上不要闹,好像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帖最后由 moonoo 于 2017-5-7 00:2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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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发表于 2017-5-7 00:19 | 只看该作者

去查一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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