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舰艇命名条例
1.一级舰(航空母舰、战列舰、巡洋舰)和核潜艇是由总参谋部命名,新《海军舰艇命名条例》规定巡洋舰以上的舰艇由国务院特别命名;
2.二级(驱逐舰、护卫舰、潜艇、大型登陆舰)和下级别的舰艇由海军司令部命名。
3.辅助船艇均以表明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再加序号的形式命名。
具体命名规定是:
航空母舰、巡洋舰以行政省(区)或词组命名;
驱逐舰、护卫舰以大、中城市命名;
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号命名;
常规导弹潜艇以“远征”加序号命名;
常规鱼雷/导弹攻击潜艇以“长城”加序号命名;
扫布雷舰以“县、州”命名;
猎潜艇也以“县、州”命名;
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均以“山”命名;
步兵登陆舰以“河”命 名;
补给舰以湖泊命名;
训练舰用人名命名。
舰艇命名享受“终身制”。若旧舰艇退役,新舰艇可承续前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