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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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文中关于争端解决部分的前语(281条)。
写得很清楚了,解决缔约国争端,双边机制、当事方自行协商的优先性和效力,大于裁判或仲裁;而且,要走裁判或仲裁程序,还必须得双边协议中留有走第三方介入裁判或仲裁的后门(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方可成立。
你自己看看兔子外交部的正式声明全文,第一、二段就完全是针对海洋法公约的这个条款所下的药:本兔此前一直在和菲佣通过谈判的方式以谋求和平解决争端,双方一直有接触、谈判并有多份双方签署的合约、声明为证;本兔从一开始就不接受任何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方式(当然,也就不会傻到在联合声明或者宣言中留出这个后手给对方利用)。
这就等于是说:一、菲佣在原有双边协议、声明、宣言仍有效的前提下(至少其官方未公开声明废除此前所有双边协议、声明、宣言),自行单方提起仲裁,抛弃国家信用,做小人在先;二、我兔从未认可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机制,你自己去拉台子找人唱戏,一厢情愿,自弹自唱。
凭这两点,就可以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框架内,认定这个应菲佣请求组建的仲裁庭从一开始不具有成立的合法性。哪怕是这个仲裁庭的组建、人员的选拔等,都是按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程序走的。程序正义,不能逾越规则合理合法这个前提。更何况,菲佣的申请事项,实际上包含了主权和领土(领海)划界的内容,没有当事国双方的约请及承诺遵守裁决,没有得到联合国、海牙国际法院的直接授权,它根本不具备管辖权,得出的仲裁结果,那还不是然并卵。
外卖部尽管有时以弱示人,但在这些关键问题上从不打无准备之战,一大帮国际法专家也绝不会如你想象都是酒囊饭袋。。。消停一下吧。
进一步说,且不谈老毛子之收纳克里米亚,不远不近就看看叙以戈兰高地之争,以及“绅士”鸦片佬暴揍哭泣国,领土之争,在蓝星之上从来都是拳头大小说了算的,UN何曾做出过有利于弱国的决议或者声明???菲佣居然天真到认为几个坐而论道的书呆子摆个堂会就能给自己“主持公道”,属于政治智商不足的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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