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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是我们的民主权利,理应积极参与。建议大家不管支持还是反对,都去征集意见页面提一下意见。
以下为我的意见和建议。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我的意见和建议:
“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容易造成民族隔离。民族工作应促进团结和融合。建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城市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适应城市发展,促进城市各民族融合发展,制定本条例。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城市民族工作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城市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原则。”
我的意见和建议:
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属于没有问题制造问题。建议改为:城市民族工作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交往交流交融,鼓励跨民族婚恋,促进城市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原则。
三、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机制。”
我的意见和建议: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已经成了制造民族问题的原因,其功能在于减少民族隔阂。第一款建议改为:“国务院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促进民族融合,减少民族隔阂。”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民族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
四、 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展少数民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我的意见和建议:
违反民族平等,人为制造民族差距。建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减少民族差异、推动民族融合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少数民族移风易俗,发展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经济、文化事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推动发展少数民族风俗现代化、城市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关于民族歧视的投诉和举报。”
我的意见和建议:
人为制造隔阂并容易扩大化。建议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以民族歧视或破坏民族团结为借口的民族特权行为。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关于民族矛盾的投诉和举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六、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录用或者聘用熟悉民族政策、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
我的意见和建议:
车同轨,书同文,连秦始皇都不如。中国的官方语言为汉语,政府工作条例应当与法律同向而行,而不是逆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录用或者聘用熟悉民族政策的人员,并可适当向通晓多民族语言、维护民族团结的人员倾斜。”
七、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我的意见和建议:
少数民族班更是造成民族差异、民族隔阂的重要因素。建议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汉语学校(班)并帮助少数民族适应汉语教育,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面向少数民族的汉语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八、 删除第十条。
我的意见和建议:
同意。
九、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我的意见和建议:
违反民族平等政策和市场经济特点。应删除。
十、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的意见和建议:
违反民族平等政策和市场经济特点。应删除。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联系和协作,建立跨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制。”
我的意见和建议:
同意。
十二、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
我的意见和建议:
意思是现有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没有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与事实不符,应删除。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少数民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便利和帮助。”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区民族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参与社区生活,促进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站。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应当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
我的意见和建议:
依然是容易造成人为的民族隔阂和差别对待。建议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区民族融合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参与社区生活,促进各民族平等和融合。”“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站。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应当配备民族现代化、城市化工作联络员。”
十四、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我的意见和建议:
清真是宗教概念而不是民族概念,这是民族工作条例还是宗教工作条例?中国是政教分离国家,将宗教标准引入政府工作条例,涉嫌违法违宪。建议删除。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我的意见和建议:
同上。
十六、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
我的意见和建议:
容易造成民族隔阂,但利用好了可以促进民族融合。建议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多民族相互参加的具有包括汉民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民族特色文化体育活动。”
十七、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和医药产业,培养少数民族医药专业人才。”
我的意见和建议:
做民族传统科学文化研究可以,但民族医院这种制造人为隔阂和民族不平等的行为应坚决制止,防止“清真血”等危害少数民族权益的事情扩大化。建议改成:“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重视民族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引导少数民族传统科学去伪存真,促进少数民族传统产业现代化,培养适应现代化、城市化的少数民族人才。”
十八、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我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是古迹需要保护,可以按照相应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不是估计,没有理由保护。建议删除本条。
十九、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我的意见和建议:
“民族工作”的说法太笼统,建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在城市民族团结进步和现代化、城市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整体意见:
目前太过强调民族差异,而不是民族团结融合,这对国家民族都是不负责的,包括少数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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