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屁股开花有可能不是警察打的而是他自己打的
看到了网上的这个消息,就是有两个学生,在公共场所和他人爆发冲突,警察到场,有一个学生要被带走,另一个学生用手机拍了警察粗暴执法的视频,被警察要求交出手机,学生不交。后来被带往派出所,又要求学生交出手机,学生又不交,于是就遭到警察打,打的办法是用警棍,后来学生放出,经过医院体检,说是屁股被钝器,其实也就是棍子,打伤,而且学生上传到网上照片,让大家看红肿的屁股。于是派出所领导被停职,那两个打人的警察被关,还有后续处理。
但是我要指出的是,有可能那个学生的屁股是被警察打了几下,但是可能并没有什么伤,是学生自己回去后,又请人重重地打到肿,再去医院检查,拍照,制造出所谓的证据,然后上传网上。这是因为,到达医院的时候,并非警察陪到医院的,是自己去的,而且,在去之前自己做了什么手脚,是不一定的。
如果派出所调查起来,那两个警察会回忆自己是打了学生两下的,但是,屁股会那么肿吗?倒也是不一定的。
因此我这里要指出的是,有的时候,照片不一定就是确凿证据。
那有的人会说,难道自己会把自己的屁股给打成红肿吗?有必要吗?我觉得一定情况下,是有可能的,会给自己带来利益的。例如现在全国广泛流行的汽车碰瓷,如果碰成功了,那就会得到一笔赔偿。如果这两个学生获得全国人民的同情和支持,那捐款啊赔款啊什么的,牺牲点屁股带来的好处是相当大的,也许自己上学甚至出国留学都没有障碍了。
当然啦,我说的也完全可能就不是事实这,就完全可能就是警察打的,打成那个样子的。我只不过指出,从思考的严谨性角度考虑,你光是给出红肿屁股的照片就说是警察打人的确凿证据是不够的,你必须找到证据,这个红肿的屁股不是自己的苦肉计,确实是警察殴打所致的。但是这个证据,是难找的。
另一方面,我倒是要从执法的角度考虑问题,就是说,如何避免这种事情发生,就哪怕是“碰瓷”吧,怎样避免警察受冤枉呢?
我前几天提出过一个建议,就是今后只要警察逮捕人,逮捕任何人,第一时间是要给这个人做体检,哪怕是快速体检,如果不做,万一出问题,死了人可不好办。
那么现在再提一个建议,就是警察要释放任何人,释放之前必须做体检,要有一个赤身裸体的照片,证明警察打了人或者没有打,如果没有这样的照片,他万一回去搞了一个苦肉计,自己往身上弄点伤,警察也有口难辩。
还有一个工作性质上的操作,我倒是没有什么好办法,但是,也是全国经常遇到的事情,所以呢也希望大家给出一个建议。就是这个没收手机问题。
通常在学校里,会有机会老师要求学生交出手机的,而绝大多数情况,那怕是学生就是磨磨叽叽地不肯交,也还是交出来了的。例如,在监考中如果发现学生带手机,监考人员也会要求学生交出手机的。
我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一个执法的需要,要求当事人交出手机,而这个当事人就是不交,接下来的执法应当怎么办?这我还真的想不好。因为,警察确实也是暴力工具,我当然可以要求你交出任何东西,如果你不交,那我总得有暴力手段强迫你交啊,那规范的暴力手段是什么?警察不可能一点暴力都没有,那执个什么法啊?
我国从解放初就规定了不允许刑讯逼供。但是这个案子中,警察并不要求当事人供什么东西,只是要求交出手机,因此不叫“逼供”,因为无供可逼,就是要求交出手机,没有一个“你招不还是不招!”的问题。
我以为,前几天的那个硕士死亡案,还有这次的屁股开花,都有当事人对警察不顺从的表现,我以为中国公民对警察的不顺从也许是世界第一?就是说,一定要挣扎,逃跑,要求做什么偏不做什么,这样的事情?警察怎样对付不顺从才是正确的?为什么要给警察发警棍?要知道在毛泽东时代警察是不发警棍的,警察配警棍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
那警察既然配了警棍,言外之意就是可以合法地使用它,那怎么使用呢?如果都不能打,何不再规定所有的警棍都停止使用,中国的警察以后不再有警棍了呢?那如果可以打,则屁股上被警棍打肿了为什么就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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