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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买车位?法院判决居民应免费使用开发商无权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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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4-12 18: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6-04-12 10:00:51  作者:  来源:齐鲁网


齐鲁网4月11日讯最近,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在网上炒得很热,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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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4-12 18:35 | 只看该作者

问题是怎么用的, 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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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4-12 18:45 | 只看该作者

要么涨房价,要么降地价,总得有人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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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4-12 18:45 | 只看该作者

共用倒好办,租金交给业委会,用于小区公共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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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6-4-12 19:43 | 只看该作者

这么干的后果 不就是谁嗓门大 谁胳膊粗 谁就抢到车位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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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6-4-12 19: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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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16-4-12 20:07 | 只看该作者

这是u胡扯啦,如果是没有计入公摊面积的可以卖,但只能卖本小区。如果计入公摊面积,就没有产证,不能卖,但可以收费,不过停车费归业主共有--也就是业委会用于小区公用支出,物业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比如一个月租金450归业委会,管理费50归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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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16-4-12 20:0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小区很大很空,停车空间足够多,业委会决定不收费,那就随便停,物业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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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16-4-12 20:36 | 只看该作者

这倒不可能,规划有要求。涨价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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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2016-4-12 21:02 | 只看该作者
广东九线城市?。。。愿闻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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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 2016-4-12 21:07 | 只看该作者

俺这一个车位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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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发表于 2016-4-12 21:11 | 只看该作者
鹤山室内车位8万。。。有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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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发表于 2016-4-12 21:23 | 只看该作者

先到先用么? 其实买了一样是自己的, 不要了卖掉就是了。共用的保安, 清洁谁管 本地的车库, 小区外是共用的。 各种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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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发表于 2016-4-12 23:4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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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发表于 2016-4-13 07:05 | 只看该作者

不造房子卖的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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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发表于 2016-4-13 07: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没啥用,谁要是羡慕,得自己去告自己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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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发表于 2016-4-13 07: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牛肚白 发表于 2016-4-13 07:09
没啥用,谁要是羡慕,得自己去告自己的开发商

就算以后禁止买卖车位也无所谓,反正羊毛出在网身上,房子涨价,把车位钱挣出来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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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发表于 2016-4-13 09:17 | 只看该作者

哪来的消息?老家四线城市,目前依然还卖地下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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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发表于 2016-4-13 09:38 | 只看该作者

广州的有办了证的,当时开发商非让买,不肯租,10.98万一个,客村旁边地下停车场,过了两年又不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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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发表于 2016-4-13 09: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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