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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9-2 2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索玛基金会获罪的几点疑问

最悲伤的作文一瞬间就把多年从事公益的四川索玛基金会推上了风口浪尖,这恐怕是该会负责人黄红斌始料未及的。开始是作文红遍大江南北,网友纷纷解囊捐助,然后突然风向急转直下,索玛基金会“涉嫌”非法占有国有飞播林地,非法办学,网友援建的爱心小学(好像是正在建设中吧?)被强拆,黄红斌被拘,于是网上再度掀起巨澜,支持与反对,声讨ZF与辱骂基金会,两军对垒,十分热闹。
  事件的真相如何,基金会的是非功过本人不想探讨,只是对黄红斌被拘一事发表几点疑问。
  因为,做公益事业被逮捕,尤其是在没有犯罪依据的情况下,是中国司法界的一件大事,值得法律界人士探讨。
  为什么说没有犯罪依据?这是因为从官方发布的消息,索玛基金会构得上违法的只有两条:一是非法占有国有飞播林地,二是非法办学。我们就来分别侃侃这两个罪名。
  一、非法占有国有飞播林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下列情形:(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索玛基金会建校使用的是飞播林地,适合上述(2),是否超过了10亩不知道,如果超过了确实有违法嫌疑,但问题现在来了,索玛基金会是和林地承包人签订了使用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说是非法占有,只能说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注意了,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这是行政处罚而非犯罪,上升不到刑拘的高度。
  至于索玛基金会是与林地承包人的交易,是否违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按照法律条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索玛基金会显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至于林地承包人是否犯罪,那是另外的话题,索玛基金会最多作为证人作证,而不应刑拘。
  所以,非法占有国有飞播林地罪不处理,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是事实,可以行政处罚,但刑拘大大的过了。
  二、非法办学。索玛基金会牵涉非法办学毫无疑问,但非法办学是否犯罪,要上升到刑拘或者逮捕的高度值得探讨。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牵涉到非法办学的很少,只有《教育法》沾得上边,但非法办学不是犯罪是肯定的,按照《教育法》非法办学的处罚都是行政处罚:一是关闭学校,二是罚款。纵观神州大地遍地开花的各种非法办学,除了牵涉到其他犯罪的,没有被刑拘的先例。
  所以说,这次最悲伤事件索玛基金会负责人被刑拘,有关部门确实操之过急,缺乏起码的法律依据。

  题外话一,如果有关部门明知索玛基金会不是非法占有国有飞播林地,而以其罪名告罪,算不算诽谤?
  题外话二,做公益,特别是民间公益是功德无量的事,需要的是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如果以莫须有的罪名,如有些网民所谓的“贪污善款”之类的指责加在公益人身上,我只能说,如果你有证据请报案,如果没有仅仅是自己的臆想,请闭嘴,不要寒了天下公益人的心!
  最悲伤的作文一瞬间就把多年从事公益的四川索玛基金会推上了风口浪尖,这恐怕是该会负责人黄红斌始料未及的。开始是作文红遍大江南北,网友纷纷解囊捐助,然后突然风向急转直下,索玛基金会“涉嫌”非法占有国有飞播林地,非法办学,网友援建的爱心小学(好像是正在建设中吧?)被强拆,黄红斌被拘,于是网上再度掀起巨澜,支持与反对,声讨ZF与辱骂基金会,两军对垒,十分热闹。
  事件的真相如何,基金会的是非功过本人不想探讨,只是对黄红斌被拘一事发表几点疑问。
  因为,做公益事业被逮捕,尤其是在没有犯罪依据的情况下,是中国司法界的一件大事,值得法律界人士探讨。
  为什么说没有犯罪依据?这是因为从官方发布的消息,索玛基金会构得上违法的只有两条:一是非法占有国有飞播林地,二是非法办学。我们就来分别侃侃这两个罪名。
  一、非法占有国有飞播林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下列情形:(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索玛基金会建校使用的是飞播林地,适合上述(2),是否超过了10亩不知道,如果超过了确实有违法嫌疑,但问题现在来了,索玛基金会是和林地承包人签订了使用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说是非法占有,只能说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注意了,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这是行政处罚而非犯罪,上升不到刑拘的高度。
  至于索玛基金会是与林地承包人的交易,是否违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按照法律条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索玛基金会显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至于林地承包人是否犯罪,那是另外的话题,索玛基金会最多作为证人作证,而不应刑拘。
  所以,非法占有国有飞播林地罪不处理,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是事实,可以行政处罚,但刑拘大大的过了。
  二、非法办学。索玛基金会牵涉非法办学毫无疑问,但非法办学是否犯罪,要上升到刑拘或者逮捕的高度值得探讨。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牵涉到非法办学的很少,只有《教育法》沾得上边,但非法办学不是犯罪是肯定的,按照《教育法》非法办学的处罚都是行政处罚:一是关闭学校,二是罚款。纵观神州大地遍地开花的各种非法办学,除了牵涉到其他犯罪的,没有被刑拘的先例。
  所以说,这次最悲伤事件索玛基金会负责人被刑拘,有关部门确实操之过急,缺乏起码的法律依据。

  题外话一,如果有关部门明知索玛基金会不是非法占有国有飞播林地,而以其罪名告罪,算不算诽谤?
  题外话二,做公益,特别是民间公益是功德无量的事,需要的是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如果以莫须有的罪名,如有些网民所谓的“贪污善款”之类的指责加在公益人身上,我只能说,如果你有证据请报案,如果没有仅仅是自己的臆想,请闭嘴,不要寒了天下公益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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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9-2 20:44 | 只看该作者

这不是洗地了,这是舔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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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9-2 20: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这种公益一概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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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9-2 20: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基金会有干净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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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5-9-2 20:58 | 只看该作者

隔壁有那学校的照片,200万,单砖墙。。。具体怎样再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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