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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不取消或禁止 负行动责任之政府 对敌国 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为啥要喊捍卫二战果实,不许倭寇翻案呢~~~~我可以合法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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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8-23 22: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敌国条款主要指的是宪章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的规定。其中第107条规定:“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战时敌国主要是指德、意、日为首的法西斯轴心国家。
第五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第一百零七条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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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8-23 23: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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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8-24 10:55 | 只看该作者

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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