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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快递员工拿走客户1999元的手机不算偷,这一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但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起点,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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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11 18: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news.sina.com.cn/o/2014-12-11/031031271119.shtml

  一快递公司的员工在处理客户包裹的过程中,拿走客户装有价值1999元的小米手机的包裹一个。

  这一时有发生、看似简单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却一波三折:检察院指控这个快递员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构成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检察机关认为量刑偏轻,提起抗诉;成都中院日前终审认定,这一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但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起点,宣告无罪。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调查得知,全国各地法院对快递员工偷窃包裹的行为判罚不一,有的认为是盗窃罪,有的认为是职务侵占罪。

  案/情

  入职快递公司

  快递员工拿走1999元小米

  去年8月,杨某入职成都一家快递公司,担任运作员。

  去年11月15日凌晨,杨某在这家快递公司的“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凌晨3时许,杨某发现一个外有“M”标志、内有一部小米手机的快递包裹,他就采取用大物件掩藏小物件的方式,让这个快递包裹躲过扫描,拿走使用。不到一星期,公司就发现这个手机包裹丢失,赶紧调取了“中转场”的监控视频,发现是本单位的杨某偷的,便报了警。

  当日,警方将杨某抓获,并从他身上搜出被盗的小米手机,还从他居住的出租屋里找到了手机的充电器和发票。经鉴定,这部手机价值1999元。杨某赔偿公司1999元,并被公司开除。

  争/议

  物价不到一万

  成都中院: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

  {1}认为是职务侵占罪的理由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杨某作为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之便,采取盗窃方法侵占本单位价值1999元的财物,其行为应属职务侵占性质,但因其侵占的财物价值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1万元,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

  {2}认为是盗窃罪的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杨某当庭自愿认罪,而且是初犯,被盗的小米手机已追回,可以对他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杨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焦/点

  拿走客户1999元包裹

  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都中院认为,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因在本单位具有一定的职务所产生的便利条件,即管理、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所谓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即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应视为本单位财物。所谓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成都中院认为,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本单位财物的,不应以盗窃罪论处,而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杨某案中,快递公司基于快递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托运人交付的涉案财物,并对财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应视为快递公司的财物。同时,杨某受快递公司安排,负责公司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具体经手涉案财物,其利用经手财物这一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窃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仅因侵占的财物价值1999元未达到定罪起点,才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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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2-11 18:16 | 只看该作者

职务侵占·······客户的东西是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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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2-11 18:21 | 只看该作者

这还真是个法律空白,快递的货在转运中并不属于快递公司,属于委托运输中,有空子可钻。

udfa615 发表于 2014-12-11 18:03
http://news.sina.com.cn/o/2014-12-11/031031271119.shtml

  一快递公司的员工在处理客户包裹的过程中,拿走客户装有价值1999元的小米手机的包裹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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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2-11 18:41 | 只看该作者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本单位财物的,不应以盗窃罪论处,而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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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4-12-11 18:51 | 只看该作者

楼上各位都不看仔细吗?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杨某当庭自愿认罪,而且是初犯,被盗的小米手机已追回,可以对他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杨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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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4-12-11 18:56 | 只看该作者

扒手拿走别人1999元的手机不算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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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14-12-11 20:55 | 只看该作者

"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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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14-12-11 21:16 | 只看该作者

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 本 单 位 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草泥马的成都中院,客户的货物原来成了快递公司的财物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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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14-12-11 21:19 | 只看该作者

这一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但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起点,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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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2014-12-11 23:26 | 只看该作者

不看全文的是你。。一审法院(应该是某区法院判了盗窃罪,二审成都中院认为职务侵占,未达到起点,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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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 2014-12-11 23:39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二审法院对于被害人(单位)的认定机械了点,所以造成定性错误。事实上,快递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财物的损毁灭失并不是都负有原价赔偿的责任和风险,往往只是按快递费的一定倍数赔偿,所以以“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括本...

本帖最后由 东风 于 2014-12-11 23:40 编辑

单位持有的财物,即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应视为本单位财物”来认定被害单位是快递公司似为不妥。个人认为,本案被害人认定为手机收货人更合适,因为收货人是基于与电商卖家的货物购销合同而取得对手机的所有权。在本案中,既然快递公司并不对承运货物的毁损或灭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把手机认定为快递公司代为保管并承担风险的财物就显得机械,这样的认定事实上也造成了放纵犯罪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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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发表于 2014-12-11 23:45 |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审结果,中院二审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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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发表于 2014-12-11 23:47 | 只看该作者

狗屁!快递的物品所有人是发货人/收货人的,快递公司不过是个物品所有权转移执行人,收取服务费!发货人-快递公司,快递公司-收货人,物品的传递只是服务委托,不是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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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发表于 2014-12-11 23:59 | 只看该作者

撇开本案认定的对错,事实上在司法实务中,面对一些个案,在理解上出现分歧也是很正常的。有些ID根本不看完这则报道就开喷,这样大可不必,也有失身份。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对法律的掌握上还是比非法律行业的人更准确吧?发言时

本帖最后由 东风 于 2014-12-12 00:05 编辑

谦虚一点不行吗?自己真比这些法官高明?这则报道中也引述了成都中院的判决理由,抛开其理解准确与否不论,至少一些具体的规定还是正确的,比如“所谓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即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应视为本单位财物”。个人以为,正是对于这一点的理解流于机械,才造成定性失误。那些ID在发言前为什么不好好看完报道, 然后思考一下本案的是非曲直再发言呢?置疑可以,但要有理有据,而不是谩骂,这样显得太没水平,也与WC这个中老年论坛应当体现出的成熟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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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发表于 2014-12-12 00:11 | 只看该作者

属于客户的,也是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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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发表于 2014-12-12 00:16 | 只看该作者

曲解法律本意,不尊崇立法的本意和原则,也算专业?对!专业讼棍!

法立弊生
立法的本意是杜绝犯罪,而且法律是带有普适性的概括,不可能面面俱到适用每天发生生的千千万万的案例
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根据法律的本意去断案
这无数的断案案例就是法律实践,是法律工作者对法律和社会的贡献
在有些国家案例可以作为法律的某种解释和法律条款具有相同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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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发表于 2014-12-12 00:23 | 只看该作者

是说在下么?不晓得你看完整我的意思没。首先,个人认为二审判决有误;第二,并非不能置疑,只是反对意见也要有理有据,有理说理,莫上来就骂。后面一句并非针对兄台哈,事实上我的观点与你一致:手机所有人为收货人而非快递公司。

本帖最后由 东风 于 2014-12-12 00: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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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发表于 2014-12-12 02:07 | 只看该作者

都按这个法官的看法,银行员工拿9900元不算偷,又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起点,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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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发表于 2014-12-12 08:39 | 只看该作者

各位,概念还是要明晰的,依法治国当然要按照法律条纹明文规定的执行嘞,有问题只能是立法不完善跟司法者不能成因果关系啊!

法律明文规定“所谓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即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应视为本单位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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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发表于 2014-12-12 08:47 | 只看该作者

职务侵占罪也是一种适用的刑罚,不构成犯罪不代表不会受到处罚,刑罚总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基本上的意思就是还是以教育救人为主,刑罚处罚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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