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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开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截止日期11月24日,有关心的大侠请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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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21 16: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食药监管理总局11月8日开始公开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既没公开宣传,截止日期又定在11月24日,就这两周的时间有多少人会知道这个事呢?这个征求意见为什么搞得这么匆匆忙忙呢?(官网 http://www.sfda.gov.cn/WS01/CL0781/108920.html)

这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对1990年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时隔近25年才做的修订,为什么征求意见的时间却只给两周呢?我仔细研究了一下该新条例,结果发现前一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祛痘类化妆品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澄清和解决,这应该就是监管当局想竭力掩盖的问题。

该条例里对化妆品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以及口腔粘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宣称以下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所以严格来说就不应该存在所谓的祛痘类化妆品,因为祛痘就是治疗痤疮,就是医疗作用。但是同时药监局却又批准了无数的所谓祛痘类化妆品,有些化妆品甚至在名称里就有祛痘两个字的药监局居然也批了,匪夷所思。

药监局给的解释是化妆品厂家给药监局说明说这里的祛痘的意思不是治疗痘痘的意思,而是预防痘痘。而药监局居然就相信了。且不说祛痘的字面意思无论如何都没法解释成预防痘痘,就说预防痘痘,化妆品又如何能做到预防痘痘呢?药监局又是根据什么批准了无数的所谓祛痘类化妆品呢?

随便用“祛痘 化妆品 违规”上某度搜索都能搜出一千八百万条结果。就这么一类经常出问题的化妆品类别,在时隔25年之后的修订中,国家食药监总局又准备睁只眼闭只眼,轻轻放过。正因为药监系统批准了化妆品厂家使用祛痘字眼,为了保证疗效,化妆品厂家不得不违规添加各类违禁品,否则根本没有化妆品能达到祛痘效果。化妆品厂家固然有错,但国家食药监总局又何尝不是在纵容呢?

祛痘类化妆品的消费对象通常是年轻人,里边很大一部分甚至是中学生。当无数化妆品厂家前赴后继地往祛痘类化妆品里违规添加抗生素、抗菌类药品以及激素等等非法添加物,伤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时,纵容他们使用祛痘字眼的国家食药监总局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了吗?

为年轻人的健康考虑,请所有人行动起来,赶紧给国家食药监总局发送邮件,要求要么将祛痘排除在化妆品功能之外,要么将祛痘类化妆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严格监管。

药监局征求意见的发送格式是这样的:
发送邮箱:xuxy@sda.gov.cn
邮件标题:《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邮件内容:要么完全禁止祛痘类化妆品,要么将祛痘类化妆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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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21 17: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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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1-21 18:0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很奇怪啊,条例是国务院的,要征求意见也得国务院征求啊。这就是部门立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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