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 |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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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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