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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监督及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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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21 13: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民群众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活动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揭发。在我国,人民群众监督是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宪法第27条也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原则。这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也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直接法律依据。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人们正确地行使这些权利,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有效防止政府的不良行政和非法行政,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同官僚主义和违法失职现象作斗争,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法还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而遭到损失的时候,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此,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表明,人民群众在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必须用法律武器通过行政监督权而使其得到保护。据甘肃人民广播电台报道,某县农业局向农民推广出售洋芋种籽时,因将不适合本地种植的籽种推广销售给本地农民而使农民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农民使用一纸诉状将农业局送上发庭,最终经法院审判,该农业局给农民赔偿了损失。这是一起人民群众利用法律武器经过行使监督权,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实施监督,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可见,人民群众监督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宪法所确认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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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1 13:32 | 只看该作者

人民群众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途径和重大意义

(一)人民群众监督的基本原则
  人民群众监督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群众实施监督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它对人民群众监督起着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人民群众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经常性原则。人民群众监督不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它应当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经常地进行。只有实施经常性监督,才能揭露政府机关管理工作中的缺陷和公务员的违法实职行为。事实证明,没有经常性监督,政府管理中的不良行为难以及时得到纠正,腐败现象会滋生得更快。尤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需要加强人民群众监督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经常性地行使监督权。政府也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法定范围内将政府管理、决策及有关政务活动向社会公开,便于人民群众了解政务,经常、有效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2、广泛性原则。广泛性原则主要体现在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性。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不论是国务院做出的,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做出的,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民主性和人民性赋予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实施监督的神圣权力,因而人民群众应当对一切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进行广泛深入地监督。
  3、有效性原则。这是指监督要产生实际的效率和效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根据群众监督及时迅速地发现和查明可能导致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并及时迅速地消除这些原因和条件,预防违法失职行为的发生。监督要有效果主要是指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违法失职者要一视同仁地追究责任,绳之以法,力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人民群众监督的主要途径
  寻求人民群众监督的合法途径,对于人民群众充分行使监督权,发挥其重要作用,显得十分必要。人民群众对政府实施监督的途径是多种多样,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有:1、向行政机关询问、要求、批评和建议。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群众真正实现了当家作主,家事国事都有权过问,都应该参与。对于国事,人民群众就有关问题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询问,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和合法建议。对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行为可提出批评,可把自己的想法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反馈给政府,帮助政府整改工作;政府也应高度重视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注意回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切,认真解决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申诉。人民群众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诉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违法失职所侵犯,要求撤消该种行为,追纠违法失职者的责任,恢复其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侵犯后,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通过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经查办申诉案件,了解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提供违法违纪和犯罪案件线索,惩罚违法违纪者和犯罪分子,纠正冤、假、错案,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这会主义法制,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服务。据某资料记载,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几年全国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二百八十多万件,其中绝大多数来自人民群众的申诉。这说明,申诉制度对于我国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具有十分巨大的作用。
  3、控告、检举。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检举控告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人民群众在其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控告和检举渠道向有关机关投诉,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和文明程度。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对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控告检举,是同党和国家有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要形式,也是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有利于党风、社会风气的好转和社会的安定,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开展。从近几年查处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来看,有80%来自人民群众的检举和控告。例如,原甘肃省公安厅厅长贺明保犯罪案的查处,也源于人民群众的检举。
  4、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党中央一再指出,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必须有渠道经常地、顺畅地反映上来。因此必须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这一制度是人民了解政情、对政府提出询问、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极好形式。政府建立协商对话制度,实现政务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参政议政,使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执行政策法规的活动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这对于遏制非法行政、制止滥用行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有很重要的作用。目前,针对这一制度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不能定期举行协商对话、效果受到影响的现状,我们要将协商对话制度纳入法制轨道,使对话制度真正成为监督政府的有利手段。
  此外,要坚持、完善和深化各种办事公开制度,提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
  5、信访举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信访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及时核查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形成保证人民群众监督的这一有效途径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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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1 13:33 | 只看该作者

三、人民监督监督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面临走向现代化和进行行政管理改革的宏伟任务。人民群众监督在行政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今后大力加强人民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
  1、加强人民群众监督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迫切需要。
  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任务十分检举,行政管理领域存在着高度集权、家长制、瞎指挥、一言堂、决策程序不健全和不民主等现象。政府握有巨大的行政权力,而没有制约的权利总会被滥用,也极易导致腐败。这不仅是政治生活中的发展规律,也是行政管理领域经常遇到的现象。因此,加强人民群众监督,使人民群众广泛参政、议政、监政,参与国家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事实证明,加强人民群众监督是十分有效的。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任职期间,大肆收受贿赂,贪污腐败,称霸一方,坑害百姓,结果在人民的监督下,得到了法律的惩办。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监督,胡建学或许还在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2、加强人民群众监督有利于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各级政府担负着管理社会事务的重任,其职能非常广泛,行政管理职能发挥地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的总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过去,由于缺乏监督,当政府管理出现失误时,常常损坏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恶果。同时,没有相应的制度补偿或赔偿这种损害,又无相应责任制来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可制约政府权力的滥用,使各级政府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群众监督,还可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所发生的违法失职行为给予制裁,对其失误予以纠正,对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所受到的损失、损害给予补偿或赔偿,以相应的责任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政治和法律责任,使管理者的权力和责任实现相互统一。
  3、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对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起者不可估量的作用。
  政府及其公务员在实施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有时并未真正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通过人民群众的监督,可以补充政府内部监督中出现的缺陷和不足,使内部监督与来自外部的人民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互相补充,互相配合,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使我国的行政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4、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对于铲除官僚主义,强化反腐败斗争大有益处。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管理体制的种种弊端,导致行政管理中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官僚主义,贪污腐败蔓延,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加强群众监督可以促使政府管理人员提高责任心,把他们的工作情况置于公开的监督之下,引导他们努力工作,奋发向上。对他们所存在的各种官僚主义、贪污腐化行为等进行批评和惩诫,以根本改变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格、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近几年来,全国查处的陈希同、王宝森、阎建宏、成克杰、胡长清、李真等腐败大要案,有80%以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下取得的,我们县级检察院查处的腐败大要案也是如此。腐败不仅危及如今飞速发展的中国,而且是危害全世界的毒瘤、瘟疫和祸水。因此,在反腐败斗争过程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于培育优良的党风政风,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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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1 13:35 | 只看该作者

让群众监督在为民服务中生根开花(来源:中直党建网)

全党范围内掀起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主旨的深入实践“为民、务实、清廉”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解决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矛盾和问题,极大地整顿了党风和政风,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全力称赞。笔者认为,坚持抓好党的群众路线不仅要靠法制、舆论等相关制度、机制来监督落实,而且更要靠透明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来制约,通过全力创新群众监督的方式方法,大力组织实施群众监督的信访制度、举报制度、意见征询制度、领导接待制度等一系列群众监督机制落实,进一步深化人民群众监督途径,运用好群众监督这把“利剑”,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步一步走向深入。

群众监督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动力源。群众监督是一切监督的“原点”,是党外监督的主要渠道,是对党内监督的有益补充,具有其他监督所法比拟的优势:一是群众监督具有广泛性。群众监督因监督主体的广泛性而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弥补了党内监督及其他监督形式的不足,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及其它公务人员8小时内外的各种活动进行广泛监督,监督对象几乎涵盖了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部门、单位。二是公开性。群众监督活动或借助新闻媒体,或在公共场所,反映和处理问题也都在社会监督下进行,因而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感受到了公开的压力,增强了责任感。三是针对性。随着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党政纪条规的深入宣传,群众监督热情空前高涨,监督水平不断提高,往往能集中反映出党员干部违纪违规、作风粗暴、与民争利等问题,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四是互补性。群众监督特点鲜明,与其它监督形式各展所长,优势互补。五是多样性。群众监督形式多样,如批评、建议、质询、检举揭发等都可成为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群众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主要部分。为人民服务是公务员工作的宗旨,而对于基层干部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先就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所思、所盼、所忧。这需要基层干部向群众敞开心扉,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要把会做群众工作当作看家本领,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工作中接受群众的监督。

群众监督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推力器。干部的权力来自广大人民群众,必须服务人民,让群众满意。在为群众办事中,只有吸收群众参与、听取群众意见、体现群众愿望、接受群众监督,才能更好地服务群众,让工作不断得到改进。为人民服务是干部工作的宗旨,而对于基层干部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先就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所思、所盼、所忧。这需要基层干部向群众敞开心扉,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要把会做群众工作当作看家本领,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工作中接受群众的监督。通过众多的实践证明,虚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进一步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的推力器。

群众监督是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的根本点。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还需要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障;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是领导干部应具备的素质和修养;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是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行动和根本点。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始终坚持一切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坦诚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处事要光明磊落,要勇于改正错误的实践,让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我们的事业发展。要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还要建立健全接受群众监督的严格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来作保证,要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加大问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严格追究刑事责任。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既是广大党员干部的一种修养、一种能力、一种气度和宽广胸襟,更是广大党员干部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廉洁奉公、敬业奉献等素质的具体体现。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的根本就是为人民服务,这是我们党联系群众实践活动的自觉行动和根本源点。我们要直面群众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只要干部有了正气,群众意见自然就会减少。历史实践已经充分证明,群众才是真正的英雄,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群众监督是检验群众满意服务的标尺。群众监督就需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而走到百姓中去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评议,是对一些不文明、不规范,甚至违纪违法的行为敲响的警钟。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有一句话是“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群众监督不是一句空话,而要真正的打开政府的大门,让群众真真切切的看到、感受到,并把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及时解决。切实做到广大干部受教育、人民群众得实惠。

只有让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成为一种自觉行动,才能在联系群众实践活动过程中,让我们的广大党员干部思想得以凝聚升华,才能让我们沿着伟大的中国道路,去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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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1 13:39 | 只看该作者

执法过程中 可以拍摄吗(公安局回复)

网友:***

  提交部门:市公安局  

  咨询日期:2011-10-17  

  内容:公安执法人员在公众场所办公或执法过程中,老百姓是否可以拍照或录音录像?  

  回复:公安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接受群众的监督,群众可以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或录音录像,但应客观、全面、真实地记录事情经过。如果公安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或不适当行为的,希望群众首先能向执法人员的所属单位的上能机关或督察部门反映。但是,在公安执法人员进行刑事执法过程中,不建议群众对办案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

  回复日期: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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