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盛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开启左侧

嫌犯照片写“马赛克” 警方回应:我乐意 来咬我啊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6-1-8 00: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上游新闻消息,光天化日之下抢劫安徽太和女孩的三名嫌犯再次引发关注——他们的头部分别写着“马赛克”三个字,该微博来自用户@中警安徽,认证信息显示该用户为中国警察网安徽站官方微博。
1月7日,中国警察网安徽站微博编辑潘先生针对嫌犯照片头部写着“马赛克”三个字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自己对人贩是发自内心的厌恶,且法无明文规定必须打马赛克。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41
发表于 2016-1-9 0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1
发表于 2016-1-8 2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21
发表于 2016-1-8 21:0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11
发表于 2016-1-8 1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01
 楼主| 发表于 2016-1-8 19:06 | 只看该作者

偷东西赞同,强奸割蛋蛋就行了,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91
发表于 2016-1-8 17:1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1
发表于 2016-1-8 16:59 | 只看该作者

瞧,都没打马赛克,太不人性化了。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71
发表于 2016-1-8 16:57 | 只看该作者

按照某些人观点,以后公开悬赏捉拿人犯时,公示的犯罪分子照片也该打马赛克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61
发表于 2016-1-8 16:3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偷东西的抓住要砍手,强奸的要割鸡巴,杀人的偿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51
发表于 2016-1-8 16:1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41
 楼主| 发表于 2016-1-8 16:03 | 只看该作者

日本的马赛克观众应该是一直反对的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31
发表于 2016-1-8 13:3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21
 楼主| 发表于 2016-1-8 10:23 | 只看该作者

好吧,其实我是支持抓住证据确凿就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情节严重直接判死刑的,只是觉得这样的想法在当前的法律体制下很难实现,所以才想着怎么能够在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破坏他人家庭之前给人足够的警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11
发表于 2016-1-8 10:20 | 只看该作者

这么麻烦。第二次的直接打靶算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01
发表于 2016-1-8 10:18 | 只看该作者

人贩子一次就能毁掉一个甚至若干个家庭一辈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91
 楼主| 发表于 2016-1-8 09:57 | 只看该作者

一次是初犯,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用给猪肉盖章的那种油墨在人贩子脸上盖个章以示警告!但是第二次再犯,那就是恶意屡教不改,就必须做出重罚,在额头中心或者鼻翼两边用激光刻字那种方法刻上人贩子专用印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81
发表于 2016-1-8 09:5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71
发表于 2016-1-8 09:52 | 只看该作者

还两次,一次就该刻上人贩子,这帮渣不是人是畜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61
 楼主| 发表于 2016-1-8 09:4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对被抓2次的重复犯罪人贩子脸上或者额头上刻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51
发表于 2016-1-8 0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Smilies [点此填写标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黑木崖|鼎盛网 ( 浙ICP备10200450号-3 ) 

GMT+8, 2026-10-19 22:26

Powered by Discuz! X3.1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