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笔合同的情况下,当时手续未办,而先向中国提供了军火。提供时间自 1940 年 11 月 25 日至 1941 年 6 月。军火细目如下:

  勃郎乌格宁机枪   1,300 挺
高射炮       250 门
子弹        3,700 万发
高射炮弹      30 万发
拖拉机       20 台
飞机 CB       100 架
飞机 и-153 76 架
飞机 и-16     65 架
飞机 и-15     9 架
飞机全套装备    23 套
炸弹        14,600 枚
炮弹        18,000 枚
汽车 3иC-5     300 辆
石油产品      3,313,000 美元

  崔可夫所列武器清单略如不同,具体如下:

  (1)飞机:最新出口快速中型 SB 式双发轰炸机 100 架,最新 И-16 式驱逐机 75 架,И-153驱逐机75架。以上三种机共 250 架,并附有 10 次作战用之装配,各种炸弹数量较少,只供三次作战之用,因中国已能自制。
(2)大炮:76MM 野炮 200 门,装甲炮拖 200 套,炮弹 20 万发,高炮 50 门,其中 76mm 者 20 门,附炮弹 3 万发,37mm 者 30 门,附炮弹 7 万发。
(3)机关枪:轻机枪 800 挺,重机枪 500 挺,子弹 1,800 万发。
(4)车辆油类:载重三吨之汽车三百辆,汽油、机(油)若干,现尚不能举出确数。
此笔合同共发现中方资料。

  该笔军火货单和认偿债务书是 1944 年 1 月才由苏联政府交中国政府的。而合同是在 1948 年 3 月 17 日补订的,军火价格按合同签字时价格计算,为 49,520,828 美元。

  第四笔合同情况与第三笔一样,因货单及认偿债务书迟送,手续当时未办,而先提供军火,价值为 1,123,235 美元。该合同在 1945 年 3 月 17 日签订,价格亦按当时行情定的。这笔军火提供时间在 1941 年 6 月以前。

  军火细目如下:


飞机 YT-2  2 架
飞机 YTи-4 2 架
飞机发动机 21 台
机枪子弹  16,700 发
石油产品  107,200 美元
这笔合同亦未发现中方资料,以苏方资料为准。

  第三期贷款的后二笔合同额与中方统计相同,但前 2 笔合同有差异。第一笔合同中方统计为 18,622,024 美元,比苏方统计多 5,685,139 美元。根据第一期贷款三笔合同中中苏统计差异情况,此差额可能为运输、行政等费用。第二笔合同中中方统计为 3,909,725 美元,比苏方统计少 2,950,734 美元。此项差额疑为中方漏计,或打入第一笔合同款额内,因为苏方对此项款额记载详细,为航校房屋建设、机场、靶场等费用,出之有据,故一般不会有错。

  尽管中苏双方对前 2 笔合同统计数额有异,但对动用第三期贷款总额的计算却基本一样。中方精确到十分位为 73,175,810.36 美元,苏方精确到千位为 73,176,000 美元。还需要指出的是,按苏方上述 4 笔合同额统计,只为 70,441,407 美元,其与 73,176,000 美元的差额(运输等费用),显然在最终统计时加了进去,而未在统计中反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