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笔合同于 1938 年 3 月 11 日签订,自 3 月 15 日至 6 月 20 日履行,苏方提供军火总价值为 7,976,700 美元。中方所得军火为:
马克西姆-托加莱机枪 500 挺(单价 180 美元,总价 90,000 美元)据说马克西姆-托加莱机枪(Maxim-Tokarev LMG)是一种马克西姆结构的轻机枪,当然比标准的马克西姆机枪便宜,但还是比较笨重。马克西姆-托加莱机枪(Maxim-Tokarev LMG)是德克恰廖夫式机枪(DP 机枪 )装备前的过渡产品,因为原帝俄军队没有轻机枪。到40年时候就不是正是装备了。
马克西姆机枪 300 挺(单价 600 美元,总价 180,000 美元)
德克恰廖夫式机枪 1,100 挺(据说分为两种,500 挺一种,600 挺一种,我查到的资料都是单价为 225 美元,但有资料称这是 1,100 挺的平均单价,总价经本人汇总汇为 247,500 美元)说苏军是每个班一支德克恰廖夫式机枪(DP 机枪 )
机关枪枪弹 1,000 万发(每千发 25 美元,计 250,000 美元)
野炮 76mm 160 门(单价 6,580 美元,总价 1,052,800 美元)
榴弹炮 115mm 80 门(单价 12,000 美元,总价 960,000 美元)
反坦克炮 37mm 80 门(单价 1,330 美元,总价 106,400 美元)
76mm 野炮炮弹 16 万发(苏方资料称为 75mm,应为翻译错误或苏方资料有误,单价 13 美元,总价 2,080,000 美元)
115mm 榴弹炮炮弹 8 万发(单价 30 美元,总价 240,000 美元)
37mm 反坦克炮炮弹 12 万发(单价 3 美元,总价 360,000 美元)
步枪子弹 1,000 万发(每千发 25 美元,计 250,000 美元)
上述军火铁路运费 202,892 美元,轮船装载费为 40,167 美元,组织费仍为军火总值 2% 即 159,534 美元,合计 8,379,293 美元。
第三笔合同于 1938 年 3 月 22 日签订,自 3 月 25 日至 6 月 27 日履行。苏方提供军火总价值 6,287,969 美元。中方所得军火为:
飞机 И-15 60 架(单价 35,000 美元,总价 2,100,000 美元)
飞机 YT-1 5 架(单价 19,500 美元,总价 97,500 美元)
飞机全副配件、预备发动机及各种零件 3642,469 美元
汽车 3ИC-5
400 辆(单价 1,120 美元,总价 448,000 美元)
外加铁路运费、轮船装载费、包装费、修理工程队派遣费计 3,443,251 美元(中方资料更为具体,原文如下 248 架飞机之航运 953,724 美元计、232 架飞机整套武装设备及特种汽车运输工具与飞机发动附件等之铁路运输,共用货车 1,198 辆计 233,247 美元,汽车运送 И-15 式飞机特种包装费及由铁路运输其他飞机之包装费计 749,676 美元、И-15 式 122 架与零件及十大飞机上武装设备用汽车运输之运费 1,195,489 美元、400 辆汽车开运费 10,416 美元、129 节火车运送坦克车之运费 27,967 美元、炮兵财产由铁路运费计 244 节火车之运费计 87,932 美元、飞机武装设备 30 套、坦克车及炮类各装两轮之搬运费 40,253 美元,修理队派遣费 54,547 美元,可以看出这是包括前二笔贷款的相当费用),组织费 125,759 美元,合计 9,856,979 美元。
三笔合同累计,中方实际用于购置军火费用计 43,991,300 美元。运费及行政费(组织费和派遣费)4,406,602 美元。剩下 1,602,098 美元为苏联军事专家生活费。这三项费用的统计结果,中方和苏方有差别。原因主要在于军火本身的费用计算不一样,中方为 43,991,300 美元,苏方为 43,293,221 美元。但扰对双方资料分析,苏方失误可能性较大。因为:1、苏方有漏掉项目,如第一笔合同中中方有预备炮膛 40个 ,每个 1,500 元,计 60,000 美元,苏方则没统计。2、苏方有名数错误,如第一笔合同中马具应是 182 副,而不是 182,000 美元。如果是 182,000 美元,则与苏方所说第一笔军火价值27,057,000 美元不符。3、中方统计细致,象第二笔合同中马克西姆机枪 800 挺,但价格有两种,一种单价为 180 美元,另一种单价为 600 美元(估计有新旧之分),中方单列统计,十分清楚,德克恰廖夫机关枪也有两种价格,同样是分开统计。另外中方验收人员亦多。王叔铭、蔡庆华、夏天、全铎、余人翰、刘唐领等人参加接收,杨杰又“详细核对无误”,故出错可能性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期贷款包括了二十个苏械师的装备,每师装备每师 115mm 榴弹炮 4 门,76mm 野炮 8 门,37mm 反坦克炮 4 门,重机枪 15 挺,轻机枪 30 挺,由于与中方期望相去过远,特别是在机枪上面,所以杨杰和伏罗希洛夫进行反复谈判,伏罗希洛夫以现代师编制小,机动灵活为理由拒绝,不过从军火数目上可以看出苏方在这方面略作让步。中方要求的 100 架重轰炸机亦未到位,只给了6架老式的 TB-3 轰炸机。这些武器实际上是先给军火后签订协议,大部分物资在合同签订前已运到中国。
第一期贷款共动用 48,557,436 美元,剩余 1,442,564 美元转入第二笔合同动用。
第二期贷款协定于 1938 年 6 月 27 日签定,数额也是 5,000 万美元,偿还期限从 1940 年 7 月 1 日起共分 5 年。第二期贷款协定是由 2 笔合同来履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