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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新闻上又开始炒作办理各种业务的时候的证明问题,矛头直指部门,NND党委和政府乃至新闻媒体为什么不检点一下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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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发表于 2015-6-11 09:09 | 只看该作者

上周日本想搞一号通,全国每人一个号码,所有证明升学犯罪贷款工作等等记录都有的,全国共享可查..................好是好,结果..........很多人说这是独裁,违反人权,无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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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发表于 2015-6-11 09:13 | 只看该作者

各种证明文件反映出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假定公民都是坏人,自证无效,需要各种他证来证明自己。在这个法律模式下,政府的管理都是宁可麻烦好人,也要挡住各种漏洞(哪怕被钻的几率是亿万分之一)。如果要改,这是从根子上的改,个人感觉一百年内无希望。

政府用负面清单管理、公民自证采用个人信用管理都是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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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发表于 2015-6-11 09:32 | 只看该作者

时效性也不是问题,变化再快比股市块么?每个人在家里还不是照样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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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楼主| 发表于 2015-6-11 09:53 | 只看该作者

乃没干过业务,只要有漏洞,就有大量的人去钻,不存在什么亿万分之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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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发表于 2015-6-11 10:1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有点走极端了。

一个号码的风险概率太大了。
建议还是搞两到三个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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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发表于 2015-6-11 10:16 | 只看该作者

然后就是挡住老实人,犯坏的照样过。结果是全民都知道走后门简单方便,监察机关、媒体年年有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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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发表于 2015-6-11 10:16 | 只看该作者

难!要做好真不容易。这是个大网络,不是一个简单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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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发表于 2015-6-11 10: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主要问题不在于数据能不能取得,而是你取得的数据是否被法律认可。比如说说犯罪纪录问题,某一个人犯没犯过罪,知道的人或单位、部门可能很多,而且可能有相应的记录,问题在于,这些记录法律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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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发表于 2015-6-11 10: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而且有些事往往会把不同的概念混起来,比如证明谁是孩子的亲生母亲,从医学上来说,只有亲子鉴定才能证明这个。什么,你说出生证明?抱错了孩子的事虽然机率不大,但也不是没发生过。那么,这个证明,要的到底是血缘关系上的证明还是法律关系上的证明呢?不同的证明自然有不同的提供方,问题在于,你要的到底是哪一种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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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发表于 2015-6-11 10:36 | 只看该作者

随着我们国家国民教育和素质的提高,我们应该相信老实人是更多,所以上层和法律设计应该是从宽才是。漏洞应该是事后个案去补而不是因个案而普及连累大部分人吧。而且应当适当放权到地方,自己漏洞自己补。如果总是一个地方纰漏,全国陪着吃药,自然就

本帖最后由 星辰大海 于 2015-6-11 10:42 编辑

导致本来不需要证明或者没有意识到漏洞的地方也打补丁,最后证明材料还是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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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发表于 2015-6-11 10: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而且,刁民有时候就会想当然:我在某单位期间,老老实实,没犯罪纪录,单位你为什么不能证明我在这段时间内没犯罪纪录呢?他就不考虑,单位有出具这个记录的法律依据吗?就算出具了,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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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发表于 2015-6-11 10:4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星辰大海 发表于 2015-6-11 10:36

别做梦了。
社会越进步,钻空子的人越多。。。。
特别是现在讲究“法不禁止即为许可”,也就是说钻空子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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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发表于 2015-6-11 10: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按现在的说法,对于政府机构来说,法不许可即为禁止。问题又在于,提供证明或相关数据并为其法律真实性负责,又有几个政府政府机构或部门得到了明确的法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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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发表于 2015-6-11 10:45 | 只看该作者

群众便捷和办事不出错,对应的就是行政高效和依法依规。本质就是矛盾和不可兼得的。政府是想行政快捷高效,司法天生怀疑政府作恶,政府为了避嫌,自然要一堆证明来形成证据链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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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发表于 2015-6-11 10: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既然要讲究依法合规,就别嚷什么事难办,推拖拒。办事之前先去申请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了再来办事吧,没相关法规依据,我帮你办了是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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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发表于 2015-6-11 10:51 | 只看该作者

你定个法规什么的留下那么多漏洞让人钻,然后怪钻的人多。理解不能啊!

然后在歪楼说什么“法无禁止。。。。”
问题是这是我等平民办事能引用的法律条文么,政府方面认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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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发表于 2015-6-11 10: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星辰大海 发表于 2015-6-11 10:36
导致本来不需要证明或者没有意识到漏洞的地方也打补丁,最后证明材料还是不断增加。

出了问题你还不补漏洞?
接下来这个漏洞再出问题算谁的责任?因此而受到损失的人说你渎职,要你承担赔偿责任,你找谁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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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发表于 2015-6-11 10:5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书文 发表于 2015-6-11 10:51
然后在歪楼说什么“法无禁止。。。。”
问题是这是我等平民办事能引用的法律条文么,政府方面认可么?

认不认可你要去问讼棍。。。。
你又想法网严密不让人钻空子,又想办事方便,天下有这么好的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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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发表于 2015-6-11 11: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要减少出具证明的需求。首先要法律支持,首先,授权某些部门或机构出具哪些证明,而不是现在这样职责不清,似乎谁都可以出,但真要较真起来又似乎谁都无权出的局面。其次是减少需要证明的事项,同时明确规定因为这些事项产生的问题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士自行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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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发表于 2015-6-11 11: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就以银行办挂失手续需要本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才能办理一事,无数人嚷着不合理。其实只要法律明确规定这类事储户可以不提供身份证,同时因此产生的存款冒领等损失由储户本人承担,谁吃饱了没事干跟你要证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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