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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快递员工拿走客户1999元的手机不算偷,这一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但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起点,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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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发表于 2014-12-12 09:12 | 只看该作者

赶快去快递公司谋个职位, 少于2000的直接拿回家,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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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发表于 2014-12-12 09:15 | 只看该作者

概念是清晰的,如果不能体现法律精神,那是立法不够完善,完善立法首当其冲,司法者只能依法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的执行,不能就事论事随心所欲,那样顺应了民意叫法律精神,不顺应了就成了人治大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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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发表于 2014-12-12 09:16 | 只看该作者

这话说得,不犯罪不判刑,就不用受惩罚了么,公司没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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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发表于 2014-12-12 09:23 | 只看该作者

那说明立法的不完善,归根结底社会在发展,法制建设也要跟上,是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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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发表于 2014-12-12 09:31 | 只看该作者

你的辩论从逻辑上面是没问题的,但是这就又牵涉到一个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范畴,这个本来就是辩证的,咱们站且不不论(也说不出太多的新意是吧),从司法的角度来看,顺应民意跟执法必严两者应该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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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发表于 2014-12-12 09:35 | 只看该作者

批判者总是站在道德的高度俯视众生,一个‘讼棍’让法律从业者情何以堪,那么不堪的法律摒弃它是不是能解决问题,司法界的事情也不是司法界自己说了就算的,法制建设需要不断发展完善这是科学规律,跟任何人类社会发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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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发表于 2014-12-12 09:39 | 只看该作者

每一个行业都有其自身发展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吧,改革和发展本来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法律界也不可能超脱出来,总得来说法律还是人制定的一种规范,必定有其历史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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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发表于 2014-12-12 09: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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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发表于 2014-12-12 09:51 | 只看该作者

哦?那我得说可能我的表达有问题,人和制度是两码事,这是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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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发表于 2014-12-12 09:57 | 只看该作者

当然,不只是法律界应该接受大家的批评和建议,每一个行业都得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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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发表于 2014-12-12 10:00 | 只看该作者

第一,我没有说过“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对法律的掌握上更准确”,你引述的时候忽略了我的限定条件“大多数情况下”,经你这样一说出来当然是错的了。第二,我没有说过“绝不能批评”,只说了反对也要有理有据。你这不是把我往沟里事,是把我往沟里推啊

本帖最后由 东风 于 2014-12-12 10:0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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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发表于 2014-12-12 10:02 | 只看该作者

嗯,从这件案例的分析来说,二审法院的判罚在寻求法律依据方面不存在问题,其执法者在这个案件中不存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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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发表于 2014-12-12 10:06 | 只看该作者

对于您说的司法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批评和建议,这个当然是肯定的,每一个行业都应如此,不论是法律、媒体、公务员、包括你我,你的这个观点我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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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发表于 2014-12-12 10:09 | 只看该作者

判决对错问题,我的观点很明确,并不认同二审判决。我要说的意思是发言时可以谦虚一点,不要以为人家偶尔犯了错,就真的不如自己了。另外骂当然可以,但要骂得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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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发表于 2014-12-12 10:23 | 只看该作者

我想问一个问题:法院办那么多案子,“胡乱引用法律”、“胡乱判案”的是主流不?法院就只是给快递公司保驾护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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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发表于 2014-12-12 10:27 | 只看该作者

我想蓝色兄弟的意思是法官不能造法。即使是恶法也只能遵照执行,因为只要颁布执行了,理论上它就是正确的。当然我并不认为二审法院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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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发表于 2014-12-12 10:32 | 只看该作者

你这样子怀疑司法独立的初衷,就未免太负面了。抛开可操作性和实际成效不说,至少推进司法独立的动机没有你说的那么阴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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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发表于 2014-12-12 10: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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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发表于 2014-12-12 10:36 | 只看该作者

立法是全国人大的职权,全体人大代表制定的法律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这个是国体决定的,所以,制定的法律如何就得怎么执行,否则,执法必严不成了一句空话,现实中执法者不严格执法反而是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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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发表于 2014-12-12 10:46 | 只看该作者

既然你认为一审合理,那么我认为二审正确,都是个人观点,这根法律工作者与大众何干?再说了,法律本来就是全体人大代表制定的,代表全体大众的意志,而不是一部分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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