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11月1日,经批准空军向苏联订购5架米-6重型直升机,苏联方面表示同意供货,经过前期洽谈中苏于1965年7月在北京签订销售合同。双方约定米-6将于当年冬季交付,同时中方派出13名技术人员赴苏联进行相关培训,9月中方验收组抵达苏联。
按照合同约定飞机上应标配场外着陆空空、空地信标机,不过苏联方面直接将其拆除不予提供,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僵持不下。最后苏联方面于1966年7月正式提出撤销合同,然后作为弥补可以提供5架伊尔-18客机替代,报经同意后米-6的第一次采购中止。
1970年,三机部报批后再次向苏联订购米-6直升机,这次提出订购数量是3架,其实就是以仿制或参考借鉴为主。同年8月双方开始谈判,中方提出上份合同还没有履行,苏联方面极力回避。其实时隔5年考虑到通胀及购买力,米-6的价格肯定超过早期报价,因此苏联方面以原合同没有执行不存在历史价格为由,然后以新要求为准进行商务谈判。
双方在1970年12月终于达成订购合同,苏联方面提供3架米-6重型直升机。分别包括了运输型、空降型、救护型,约定于1971年第三季度交付,在苏联交付但由苏方转场到国内。
合同包括3架米-6重型直升机,4台索洛维耶夫D-25V发动机,3套旋翼以及相关配件。为保证米-6之后能正常运转,合同还约定苏联方面承担自交付使用后13年内所有零件供应。合同总金额约2千多万元人民币,单价约680万元人民币,要求交付6个月内苏联方面还要自费派遣4名技术人员来华进行技术指导。
1971年10月22日,3架米-6重型直升机按计划抵达我国,虽然初期想法是获得技术及仿制,但研究后发现要仿制研度太大基本没有可能。于是这几架米-6就交付空军新乡直升机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