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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裁决对钓岛海域行使民事司法管辖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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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19 08: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福建霞浦县人民法院18日披露,该院裁决针对钓鱼岛海域专属经济区行使民事司法管辖权的案件,依法对一起发生在钓鱼岛海域沉船事故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作出民事确认决定。

“在司法方面,我所了解,这是中国第一例。”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管建强在接受宁德官方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是有效地、很积极地维护我们国家主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福建省霞浦县三沙宝银来捕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捕捞公司”)所有的闽霞渔01003号渔船在东经123度16分、北纬26度46分,即钓鱼岛以北60海里海域沉没,致1名船员死亡,6名船员下落不明。

经三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捕捞公司与4名船员家属于8月19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每名船员各款项共85万元,并向霞浦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审查认为:案件发生海域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中国对此区域依法拥有专属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第三条等中国相关法律条文,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管建强表示,这个案子证明了中国始终(是)对钓鱼岛进行管辖的,而不是日本单方面“管辖”的,所以意义重大。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负责该案的霞浦县人民法院法官也表示,中国政府2012年9月10日发表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同时根据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规定,事故发生海域可确定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三条还规定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可行使管辖权。因此,霞浦县人民法院除对该案申请人享有属人管辖权外,同时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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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19 08: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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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19 08: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司法界干了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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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9-19 09:41 | 只看该作者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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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4-9-19 09:42 | 只看该作者

硫球也有福建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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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4-9-19 10:36 | 只看该作者

福建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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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14-9-19 15:05 | 只看该作者

干了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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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14-9-19 15: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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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14-9-19 19: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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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2014-9-19 19: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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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 2014-9-19 19: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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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发表于 2014-9-19 19: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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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发表于 2014-9-19 20: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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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发表于 2014-9-19 20: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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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发表于 2014-9-19 20: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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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发表于 2014-9-19 20: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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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发表于 2014-9-19 20:40 | 只看该作者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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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发表于 2014-9-19 20: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宁德。。。在大大最惨的时候,收留了他。大大对胡建感情最好的,估计就是宁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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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发表于 2014-9-19 21:04 | 只看该作者

甚好,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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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发表于 2014-9-19 21:31 | 只看该作者

这不能不顶,老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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