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6日,洪振快诉红歌会网与刘宏泉名誉侵权案在深圳宝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洪振快一方的代理律师(姓庞)在法官允许下向红歌会网和刘宏泉一方代理律师杨松发问:刘宏泉在信里骂洪振快是狗汉奸,请问洪振快什么行为是汉奸?
杨松回应:他造谣污蔑抹黑抗日英雄就是汉奸!
对方又问:你是这样认为的吗?
杨松答:不是我这样认为,刘宏泉和所有有良知、有正义感的中国人都是这样认为的。自从洪发表了丑化英雄的言语论之后,网上骂洪振快是汉奸卖国贼的言论铺天盖地,比比皆是。我们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这方面的证据,我想你们应该看到了。我想提请法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保护的名誉权首先要有正当性。法律不应该保护那些危害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的人的所谓名誉(如汉奸汪精卫之流的所谓名誉)。这些人没有正当名誉,他们的正当名誉已经在他们的罪恶行为中丧失殆尽。他们早已经声名狼籍。没有正当名誉,他们的名誉权又从何谈起?
庞:汪精卫也有人格权……
杨:人格权?……假如他有人格的话!
庞:你们答辩状讲到人神共愤,我们是唯物主义者,人愤可以理解,请问神在哪里?(引众笑)
答:不懂吗?人民就是上帝!得罪了人民就是得罪了上帝!
又问:你们讲狼牙山五壮士形象属于民族的共同记忆,请问什么叫记忆?(又引众笑)
答:你怎么总问这种幼稚的问题?从你七岁的时候就应该知道什么叫记忆,不然你怎么上的学?
又问:你们说洪振快这些年屡屡造谣抹黑英雄,请问洪振快在什么时候造谣抹黑英雄了?怎么叫“屡屡”?
答:2013年8月27日,新浪微博网名张广红在网上虚构事实散布谣言抹黑诬蔑狼牙山五壮士此人被被广州公安局抓获并行政拘留,你们其中的某位还在当时给此人当代理人和广州越秀公安局打行政官司,当然最后以失败告终。洪振快针对此事于2013年9月9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财经网上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其在文章中不仅恶意重复散播张广红制造的谣言,而且公然指责广州越秀公安局侵犯张广红言论自由,替张广红鸣冤叫屈。
洪振快又在炎黄春秋杂志上发表其本人撰写的《狼牙山五壮士细节分歧》一文,该文打着“学术讨论”的幌子用所谓细节问题对五壮士英雄进行污辱和丑化……这两件事已经被北京市两级法院认定侵犯烈士名誉权。这两件事难道不是在判决书里表述的很清楚吗?这难道不是“屡屡”吗?
又问:判决书哪页哪行说洪振快造谣抹黑英雄了?
答:判决书你们都有,可以自己看。
问:请审判长让被告代理人正面回答。
审判长:被告可以回答。
答:被告侵犯五壮士英雄名誉权的事实在北京两级法院判决里写得很清楚,要不要我再把这判决再念一遍?
审:不用了。
庞又称:洪写文章说张广红应有言论自由违法吗?
答: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法律所允许的言论自由是以不损害他人名誉、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的。
又问:刘宏泉在信里讲洪振快称五壮士拔了一筐萝卜,请问洪振快文章哪里写着一筐萝卜?
答:总之他是造谣英雄拔了老乡的萝卜,造谣几个萝卜和一筐萝卜有什么区别吗?你们怎么像洪振快一样对细节那么感兴趣?
在原告发问完后,审判长问杨松律师:你们对原告提出中止审理是什么意见?
(因为对方在一开庭时就提出由于他们在新浪网站看到孟建柱书记点名批评洪振快抹黑英雄的讲话,因此要求法庭中止审理,理由是该讲话有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待影响消除后再恢复审理)
杨答道:对方的所谓终止审理请求完全是无理取闹!该中止审理的理由在法律上根本就不成立,没有任何依据。作为原告如果觉得心虚理亏就趁早撤诉,不存在什么中止审理的问题。
轮到杨向对方发问。杨松律师说道:我只向对方提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你们在向法庭提交的所谓第三组证据和本案有什么关系?你们究竟想说明什么?(该第三组证据列举了四篇文章,所写证明对象为:红歌会网不断发布文章,崇毛非邓……颂扬毛泽东和毛泽东时代,讥讽邓XX……)
对方答:我们就是想说明红歌会网多年来一直背离国家主流思想……
杨问:毛泽东思想地位是宪法规定的,颂扬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背离主流思想吗?
对方不回答。
杨再问:请原告回答,颂扬毛泽东是不是背离国家主流思想?
对方语塞。审判长说问下一个问题。
杨问:第二个问题,你们向法庭提交的第四组证据(该组证据列举京东网读者对洪振快两篇文章《亚财政》和《官心民意》好评率,以证明其“著作广受读者喜爱和好评,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评价”)到底想说明什么?和本案有什么关系?
对方语塞。审判长说,这个问题在庭前会议上已经说过了,今天在这里就不讨论了。后休庭5分钟,合议庭讨论是否中止审理的问题。
原告代理律师,其丑陋言行引发旁听的爱国正义人士极度愤慨,在休庭期间,遭到了愤怒而理性的声讨。庭审结束后,爱国正义人士守在法院门口,等原告代理律师出来,追着他们高喊:“打倒汉奸!”“捍卫民族英雄!”……两原告代理律师狼狈逃窜,正义爱国人士拍手称快。
深圳宝安区法院开庭审理完结,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