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为啥要这么设置?如果是股份制民企,还说得过去,各股东的利益监督和权责平衡需要体现。某组织这么做可能是为了防止领导人个人独裁,形成所谓的集体领导,达到变相民主决议的作用。但是集体领导,最后有问题了却没人承担责任。还有坏的情况是,正副职之间撕逼,正职也不能把副职搞下去,搞的没有人可以专心把事做好。当然还有奇葩的是,作为一个市的局级领导,本应全权独立搞好本局的工作,对任命自己为局长的当选市正职负责,现在却要听命于分管的市副职,失去了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难道我们的干部都是长不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独立把事做好,需要一个父母在上面领着?与此相对的是,西方市的权力可能主要在市议会,市长只是一个象征性的权力中心,副市长则完全没有权力,只有正市长挂了或某些原因失去权力他才能完全接管权力。具体的干事的权力也是由各局完全独立承担的。不好说哪种体制更好,但是能发挥直接负责人的积极主动性,把事做好才算是好的吧。不动脑子,听命于上面的婆婆,怎么也不能说是对做该事称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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