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塘 于 2014-7-26 21:31 编辑
新华网7月26日报道,扬子晚报网7月23日报道,“罚款8万元,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不得复学;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
23日,记者从镇江丹阳市征兵办获悉,今年该市对一应征青年拒服兵役事件作出行政处罚,并且,这也是丹阳市自征兵条例实施以来,对“逃兵”开出的首张“罚单”。
据丹阳市征兵办介绍,丹阳市应征青年小陈,1995年出生,大专在读生。
去年,经体检和政审合格后,他怀揣着“军装梦”参军入伍,至兰州空军某部服役。但入伍后不久,小陈便滋生了畏难情绪,并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借口,先后多次向新兵训练大队递交拒服兵役申请。
经部队领导多次找其谈心未果,其父母先后数次到部队教育、开导和鼓励他,丹阳市征兵办派员专程去部队反复做他的思想工作,但小陈仍一意孤行,态度坚决。
最终,小陈因拒服兵役,被所在部队做退兵处理,返回原籍。
丹阳市征兵办相关人员表示,因小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丹阳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对其逃避、拒绝应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8万元罚款,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
丹阳市征兵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有关规定,有上述行为的,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
两年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
“无论男兵、女兵,逃避服兵役都将受到处罚。”这名负责人表示,连日来,丹阳各基层人武部充分利用调查走访的时机,通过现场宣讲、集体座谈、个别交流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切实营造“当兵光荣、逃兵可耻”的浓厚氛围,确保年度征兵工作圆满完成。
(原标题:江苏首张拒服兵役罚单:罚8万禁入国企禁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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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贴由【螺丝钉】于2014-07-26 21:14:45发表。该贴仅代表【螺丝钉】个人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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