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如同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样,《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就是香港和澳门的“根本大法”。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香港和澳门更是以法治精神闻名于世,所以特区政府的执政必须严格遵守基本法的各项规定。
2014年7月15日,香港政府发表了《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公众咨询报告》。同日,特首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于7月19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汇报了其主要内容。
报告指出,在整体意见上,香港社会普遍期望落实普选,社会大众普遍认同行政长官人选必须爱国爱港,公众主流意见认同只有提名委员会才拥有对于特首候选人的实质提名权。
“普选”一词在《香港基本法》里出现了两次,分别是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相关条文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澳门基本法》里则并无“普选”二字或是类似的表述。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还有一项共同的条款,即第二十三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002年,香港特区政府开始启动落实第二十三条立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停滞不前而一直延宕至今。与之相比,澳门特区政府则已经通过了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并于2009年2月由行政长官何厚铧签署、公布、生效,完成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立法义务。
在香港有那么一些人,他们在普选问题上提出很多违背基本法的不合理要求,却又同时反对、阻挠、干扰第二十三条的立法进程。这些人虽然是少数,但能量却不小。他们一方面鼓噪叫嚣,另一方面与外国政治组织甚至是台独分裂势力勾结,企图破坏基本法的正确实施。
《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所有的条款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效力,决不能“厚此薄彼”。认真落实基本法,就是要忠实地执行包括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在内的全部条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特首和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和公务人员)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执行《香港基本法》。不能以某些人的好恶而有选择性地执行法律条款。“选择性执法”不仅在政治上是错误的,而且也不符合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准则。
中央对于香港特区普选的立场是一贯和明确的。中央多次表示,支持香港依法进行普选改革,并十分重视相关的法律工作。中央对于第二十三条立法的态度也是坚定不移的,就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执行《香港基本法》。中央已经表现了最大和诚意和善意,香港各界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为全面准确地落实基本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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