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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23: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云南省宗教政策《加强对阿语学校和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014年6月12日,云南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省伊斯兰教协会统一召开会议,全省伊斯兰教界在职阿訇和寺主任参加了会议

会议精神:《加强对阿语学校和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1、开办阿拉伯语学校

阿拉伯语学校是培养阿拉伯语人才的语言类学校,属于国民教育的范畴,开办阿语学校由教育部门审批,该类学校不得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不得开设宗教课程,校内不得设置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将其变相办成宗教学校。要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妨碍国家教育的实施,不得招收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入学。不得在清真寺和经文学校等宗教教育场所开办幼儿园,并对幼儿进行宗教教育。

2、开办伊斯兰教经文学校

开办此类学校不得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不得招收学龄儿童和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入学。教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要开设有关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严格控制规模和招生范围,不得跨省区招生,不得聘用未经批准的外省老师。本省内确实需要跨州市招生的,由办学地和生源地的伊斯兰教协会共同协商,报经州市级宗教事务部门 并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两地伊协组织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后方可招生入学。

3、实施“两清”运动。

(1清)、从2014年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州市对辖区内所有阿拉伯语学校和伊斯兰教经文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规范,首先从本省做起,凡省内跨州市招收的学生,于2014年6月30日前,逐一摸清情况,登记造册,先劝返回原籍,然后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2清)、凡是不符合在我省任教和就读的外省区师生,全部予以清理劝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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