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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在财政重整计划中,地方政府可以暂停部分财税优惠政策,依法合规加大收入;采用“三公经费”零支出、大幅削减人员福利等举措,减少财政支出;卖掉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用于偿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已经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等。
温来成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地方政府掌握较多的资产,比如土地、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行政事业性资产,必要时可以用来偿债。
郑春荣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财政重整计划”与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破产”法律程序类似,包括与债权人协商、资产处置程序等。由于我国《破产法》中没有关于地方政府破产的法律条款,《预案》的相关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