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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刊文吁调整未成年人保护法:施暴青少年应被惩罚而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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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30 1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鼎盛本色 于 2015-6-30 13:51 编辑

储殷/中国青年报
2015-06-26 11:09
       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优先保护的是良善的孩子,要让他们免遭各种伤害。

       在近几年的社会新闻中,青少年凌虐事件已经不算是新闻。虽然每次恶性行为发生总能引起社会大众哗然,但哗然之后,似乎又没有更多的改变。事实上,除非手段特别恶毒,损害特别严重,或是凌虐者将视频在网络中炫耀,校园凌虐事件并没有得到严惩,以致无法以儆效尤。
        相关管理部门对于校园暴力存在一些误判:
        其一,认为校园暴力是理性不足的孩子们的嬉闹、打闹,其发生原因是施暴者的认识错误。因此以教育而非惩戒为主,就成为主要应对方式。每每对于青少年恶徒犯下的暴行,经常的处理方式不过是赔医药费加写检查。其实,几十年来的立法与执法思路,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未成年人在今天的社会氛围之下,其发育之快、成熟之快以及堕落之快、习得残忍之快,已非几十年前生活于单纯、封闭环境中的父辈可比。这些青少年凶徒之所以施暴,往往并不是对法律无知,而是深知法律对其很难有严格的约束。网络、新闻中校园凌虐行为几乎不受惩戒的事实,为残忍的青少年暴徒提供了样本。
        对许多人而言,暴行的结果“大不了就是赔钱”。一些不良青少年,并不是文艺片里偶然失足的、楚楚可怜的孩子,而是毫无怜悯、狡诈凶残的加害者。他们的暴行是在权衡利弊之后的理性行为,要让他们放弃恶行并警戒模仿者,社会需要施加的是惩罚而非教育。
        其二,管理部门对于校园暴力从轻处理,往往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却是保护了未成年的施暴者,而牺牲掉了未成年的受害者。这些利用未成年人的优势地位而逃脱惩罚的施暴者,最主要的侵害对象恰恰是未成年人。黑龙江省曾经发生过一起骇人听闻的暴行,一名身高体壮的未成年人强暴了本班的女生,家长报案之后,警方仅仅拘留了其几日就迫于法律将其释放,然后这名“犯错”的孩子夜晚入室杀死了女孩的母亲。可悲的是,由于其年仅12岁,最后居然仍然逃脱了法律惩罚。
        其三,我们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对未成年暴徒的恶意估计不足,对未成年受害者的损害估计不足。在司法实践中,管理部门只关注物理伤害,而对校园凌虐造成的人格侮辱和精神损害保护不足。就近几起凌虐事件而言,十几岁的少女被连续殴打,剥去上衣,拍摄视频公布于网上,其精神创伤可能终身难愈。在现实中,已有多起施暴者逍遥自在、报案者不堪压力自杀的案例,而执法机关通常只能通过勒令道歉、检讨来进行形式上的惩戒。
        在校园凌虐屡禁不止的情况下,在未成年人的人格甚至人身利益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有必要呼吁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适当的调整。我们保护的究竟是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还是未成年凶徒凌虐其他未成年人的权利?当少管所、工读学校等矫治、惩戒机构被轻率地废除之后,谁来保护我们未成年孩子免于被同龄人侵害?
        美国警方对于中国留学生凌虐行为的重刑起诉,在国内引起了普遍的赞同,反映出的其实是中国大多数家长内心的焦虑。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优先保护的是良善的孩子,要让他们免遭各种伤害。对于那些凌虐同辈以获取残忍快乐的孩子,严厉的惩罚其实是他们最需要的教育。

http://video.weibo.com/show?fid=1034:70fd46d30eb4e61f7a1e67f4ae848964

http://video.weibo.com/show?fid=1034:28d5d8e8e22dbfdc7be719ef25e57b55

http://v.ifeng.com/news/society/201506/01a51304-e1aa-463a-b03c-0046e097a8b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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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6-30 13: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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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6-30 13: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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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6-30 13:28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改改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跟美帝学,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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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5-6-30 13: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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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5-6-30 13:30 | 只看该作者

由受害者家长执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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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楼主| 发表于 2015-6-30 13:49 | 只看该作者

为啥那么多人大代表就没人提案修改呢,难道也是为了有一天保护家里的人渣未成年二代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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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15-6-30 14:01 | 只看该作者

我鳖的法制方面要改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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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15-6-30 14: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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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2015-6-30 14:31 | 只看该作者

不光未成年人保护法,感觉国内的法律都是保护罪犯而不是保护受害人的。最起码央视12套的节目看了给人事这个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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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 2015-6-30 14:39 | 只看该作者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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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发表于 2015-6-30 15:32 | 只看该作者

对!12岁以上必须惩罚本人,12岁以下惩罚家长教育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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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发表于 2015-6-30 15:37 | 只看该作者

必须立法,不能再活稀泥了,不然以后问题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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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发表于 2015-6-30 15:50 | 只看该作者

刊文呼吁而已,还没实践呢。我觉得这事儿还早

李天一们又少一个脱罪方法的事情,人大代表老爷们能同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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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发表于 2015-6-30 15:52 | 只看该作者

喊有P用。对讼棍来说,这些人是他们的长期客户,衣食父母,不保护好怎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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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发表于 2015-6-30 15:52 | 只看该作者

赞成,社会在进步,18岁成年这个说法早就过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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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发表于 2015-6-30 15:57 | 只看该作者

未成年线划到18太离谱了。应该划到12~14比较合适。暴力犯罪(强J、杀人、绑架、虐待伤害之类)不分年龄。非暴力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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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发表于 2015-6-30 15:57 | 只看该作者

18岁成年没问题。。。。问题是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惩处。。。而不是一味地保护。。。反而使其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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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发表于 2015-6-30 16:07 | 只看该作者

18确实过时了。现在初中生普遍很牛13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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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发表于 2015-6-30 16:25 | 只看该作者
建议搞个15岁准成年线,对严重罪行15按成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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