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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俺科普过,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行业与行政层级划分的网格化治理结构,这种结构所奉行的是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一个违法行为,要么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相关部门处理,要么由当事人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处理,具体归谁看具体的法规,总之是先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如果超越了属地,而且其他相关地的行政部门配合不积极的话,那么这个事情一般得由共同的上级来协调解决,这是分级原则。而互联网的出现,使这种属地和分级的原则出现了漏洞,因为网络环境下的违法行为,往往跨越地域甚广,而且是当事人本身不发生位移的前提下发生,因此处理网络环境下的违法行为,最大的问题就是由谁来负责处理,根据此类网络违法行为的特点,如果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的话,那么此类案件无一例外的都是需要国家一级的行政执法部门来处理的,而传统上,我国国家一级的行政执法部门往往侧重于制定政策以及监督政策的实施,不太善于办理具体案件,而且也没有这种人力资源(大家感兴趣可以去查查,国家部委局一个处室有几个人),所以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是很很无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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