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7日下午三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宣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原告,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后人葛长生,宋学义后人宋福宝的代理人,是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赵小鲁律师和解放军退役大校,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副会长王立华先生。洪振快没有出庭。
这是一份中国审判历史上罕见的,长达数千字的判决书。审判长宣读判决书,仅“本院认为”部分,即长达半个小时。判决书记载了原告起诉状的主要诉求、起诉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的主要观点,原告提供的二十七份证据,被告提供的六十二份证据,法庭质证情况,审理情况和法院查明事实。判决书以充分证据,认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是真实的,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必须维护,狼牙山五壮士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必须弘扬。判决书认定被告洪振快的文章言论,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严重损害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和形象。判决书判决被告洪振快在主要报刊公开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保证停止侵权行为,绝不再犯。判决书结尾,告知双方诉讼权利,原被告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宣读完判决书,一声法槌,宣布闭庭。至此,这场中国历史罕见的维护民族革命英雄名誉的案件,自2015年8月17日原告提起诉讼,到2016年6月27日法院判决,历时近一年,一场全国瞩目,国际媒体广泛报道,共和国历史上最重大的维护革命民族英雄名誉案,以被告洪振快一审败诉,暂时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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