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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央媒刊文吁调整未成年人保护法:施暴青少年应被惩罚而非教育 [打印本页]

作者: 鼎盛本色    时间: 2015-6-30 13:14
标题: 央媒刊文吁调整未成年人保护法:施暴青少年应被惩罚而非教育
本帖最后由 鼎盛本色 于 2015-6-30 13:51 编辑

储殷/中国青年报
2015-06-26 11:09
       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优先保护的是良善的孩子,要让他们免遭各种伤害。

       在近几年的社会新闻中,青少年凌虐事件已经不算是新闻。虽然每次恶性行为发生总能引起社会大众哗然,但哗然之后,似乎又没有更多的改变。事实上,除非手段特别恶毒,损害特别严重,或是凌虐者将视频在网络中炫耀,校园凌虐事件并没有得到严惩,以致无法以儆效尤。
        相关管理部门对于校园暴力存在一些误判:
        其一,认为校园暴力是理性不足的孩子们的嬉闹、打闹,其发生原因是施暴者的认识错误。因此以教育而非惩戒为主,就成为主要应对方式。每每对于青少年恶徒犯下的暴行,经常的处理方式不过是赔医药费加写检查。其实,几十年来的立法与执法思路,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未成年人在今天的社会氛围之下,其发育之快、成熟之快以及堕落之快、习得残忍之快,已非几十年前生活于单纯、封闭环境中的父辈可比。这些青少年凶徒之所以施暴,往往并不是对法律无知,而是深知法律对其很难有严格的约束。网络、新闻中校园凌虐行为几乎不受惩戒的事实,为残忍的青少年暴徒提供了样本。
        对许多人而言,暴行的结果“大不了就是赔钱”。一些不良青少年,并不是文艺片里偶然失足的、楚楚可怜的孩子,而是毫无怜悯、狡诈凶残的加害者。他们的暴行是在权衡利弊之后的理性行为,要让他们放弃恶行并警戒模仿者,社会需要施加的是惩罚而非教育。
        其二,管理部门对于校园暴力从轻处理,往往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却是保护了未成年的施暴者,而牺牲掉了未成年的受害者。这些利用未成年人的优势地位而逃脱惩罚的施暴者,最主要的侵害对象恰恰是未成年人。黑龙江省曾经发生过一起骇人听闻的暴行,一名身高体壮的未成年人强暴了本班的女生,家长报案之后,警方仅仅拘留了其几日就迫于法律将其释放,然后这名“犯错”的孩子夜晚入室杀死了女孩的母亲。可悲的是,由于其年仅12岁,最后居然仍然逃脱了法律惩罚。
        其三,我们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对未成年暴徒的恶意估计不足,对未成年受害者的损害估计不足。在司法实践中,管理部门只关注物理伤害,而对校园凌虐造成的人格侮辱和精神损害保护不足。就近几起凌虐事件而言,十几岁的少女被连续殴打,剥去上衣,拍摄视频公布于网上,其精神创伤可能终身难愈。在现实中,已有多起施暴者逍遥自在、报案者不堪压力自杀的案例,而执法机关通常只能通过勒令道歉、检讨来进行形式上的惩戒。
        在校园凌虐屡禁不止的情况下,在未成年人的人格甚至人身利益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有必要呼吁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适当的调整。我们保护的究竟是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还是未成年凶徒凌虐其他未成年人的权利?当少管所、工读学校等矫治、惩戒机构被轻率地废除之后,谁来保护我们未成年孩子免于被同龄人侵害?
        美国警方对于中国留学生凌虐行为的重刑起诉,在国内引起了普遍的赞同,反映出的其实是中国大多数家长内心的焦虑。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优先保护的是良善的孩子,要让他们免遭各种伤害。对于那些凌虐同辈以获取残忍快乐的孩子,严厉的惩罚其实是他们最需要的教育。

http://video.weibo.com/show?fid=1034:70fd46d30eb4e61f7a1e67f4ae848964

http://video.weibo.com/show?fid=1034:28d5d8e8e22dbfdc7be719ef25e57b55

http://v.ifeng.com/news/society/201506/01a51304-e1aa-463a-b03c-0046e097a8bc.shtml
作者: 大庆    时间: 2015-6-30 13:25
赞成
作者: 重修    时间: 2015-6-30 13:27

作者: 笑看风云    时间: 2015-6-30 13:28
标题: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改改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跟美帝学,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 胜者为王    时间: 2015-6-30 13:28

作者: meirenjiao    时间: 2015-6-30 13:30
标题: 由受害者家长执行惩罚

作者: 鼎盛本色    时间: 2015-6-30 13:49
标题: 为啥那么多人大代表就没人提案修改呢,难道也是为了有一天保护家里的人渣未成年二代三代????

作者: 鼎盛最穷穷光蛋    时间: 2015-6-30 14:01
标题: 我鳖的法制方面要改的太多了。。。。。。

作者: ming    时间: 2015-6-30 14:25

作者: 金色向日葵    时间: 2015-6-30 14:31
标题: 不光未成年人保护法,感觉国内的法律都是保护罪犯而不是保护受害人的。最起码央视12套的节目看了给人事这个感觉。

作者: 履虎尾    时间: 2015-6-30 14:39
标题: 是的。。。

作者: 全景摄像头    时间: 2015-6-30 15:32
标题: 对!12岁以上必须惩罚本人,12岁以下惩罚家长教育本人

作者: zzkxyz    时间: 2015-6-30 15:37
标题: 必须立法,不能再活稀泥了,不然以后问题越来越多.

作者: 少康    时间: 2015-6-30 15:50
标题: 刊文呼吁而已,还没实践呢。我觉得这事儿还早
李天一们又少一个脱罪方法的事情,人大代表老爷们能同意么?
作者: 桂系军阀    时间: 2015-6-30 15:52
标题: 喊有P用。对讼棍来说,这些人是他们的长期客户,衣食父母,不保护好怎么行

作者: 铁猴子    时间: 2015-6-30 15:52
标题: 赞成,社会在进步,18岁成年这个说法早就过时了。

作者: 桂系军阀    时间: 2015-6-30 15:57
标题: 未成年线划到18太离谱了。应该划到12~14比较合适。暴力犯罪(强J、杀人、绑架、虐待伤害之类)不分年龄。非暴力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鼎盛最穷穷光蛋    时间: 2015-6-30 15:57
标题: 18岁成年没问题。。。。问题是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惩处。。。而不是一味地保护。。。反而使其有恃无恐。。。。

作者: 桂系军阀    时间: 2015-6-30 16:07
标题: 18确实过时了。现在初中生普遍很牛13了

作者: bias1226    时间: 2015-6-30 16:25
建议搞个15岁准成年线,对严重罪行15按成年处理。
作者: lymd12345    时间: 2015-6-30 17:28
标题: 优先保护的是良善的孩子,要让他们免遭各种伤害。

作者: 随便逛逛    时间: 2015-6-30 18:05
标题: 正解。。

作者: 我就是    时间: 2015-6-30 18:32
标题: 法律的原则应该是惩罚犯罪(尤其是犯罪人)保护受害人,现在各项刑事诉讼法条反而是处处为犯罪人着想,多方压缩后害人的利益

作者: zzzzzzzzzzzzzzz    时间: 2015-6-30 20:59
标题: 必须严惩

作者: zzzzzzzzzzzzzzz    时间: 2015-6-30 21:00
标题: 有同感

作者: kiky00009    时间: 2015-6-30 21:48

作者: 如日东来    时间: 2015-6-30 21:49
大庆 发表于 2015-6-30 13:25
赞成


作者: Passer    时间: 2015-6-30 23:37
标题: 惩罚也是教育的手段之一。

作者: 蹲街看美眉    时间: 2015-6-30 23:51

作者: yucha    时间: 2015-7-1 02:12

作者: xmc    时间: 2015-7-1 07:38

作者: 我就是    时间: 2015-7-1 08:09
标题: 还应规定某些恶性刑事案件,不适用“防卫过当”条款。对已经造成恶劣后果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比如那个,强奸被杀的案件,已经强奸了,见人来下来就算中止,照这样所以犯罪的都可以算“中止”,先造成事实,赶紧停下——中止了

作者: 火星来客    时间: 2015-7-1 08:16

作者: 火星来客    时间: 2015-7-1 08:18
标题: 王八蛋的河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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