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美国大学和主要研究机构的研究经费,绝大多数来自美国的联邦政府。联邦政府的经费,是全体纳税人的钱,由此获得的科研成果,理应属于全体纳税人,任何人不得独有,当然也不可以申请专利。WARF的成功,让美国联邦政府决定给予WARF一些“特权”:WARF通过与美国联邦政府单独谈判,从政府那获得特别许可,拥有所有由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并且WARF有权决定授权对象。这个做法,最后直接导致了著名的“拜·杜法案”(The Bayh—Dole Act of 1980)的通过,实现了美国大学在技术转让上的突破。
尽管“拜·杜法案”最为人熟知,但它只是许多相关法案中的一部。如果说“拜·杜法案”解决了由政府间接资助的高校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开发权问题,那么,同样于1980年通过的“斯·怀法案”(Stevenson-Wydler Act of 1980)则解决了联邦政府直属的科研机构(如NIH,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类似问题。
1986年通过的“联邦技术转让法”(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of 1986,FTTA)修改了“斯·怀法案”,进一步规定了联邦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应积极参与技术推广和转让的工作,而且其转让技术的能力和成效也应作为科研人员业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FTTA进一步规定,联邦科研人员至少应获得其成果转让收入的15%(但一年内不得超过15万美元)。同时,只要确认没有利益冲突,联邦雇员在任期内或者任期后可以参与私营企业的商业活动。每个联邦科研机构的主管人员,有权与其他任何机构(包括个人、学校和公司)签署合作研究和开发合同。FTTA还设立了一个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合体,负责对技术转让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信息的发布传播。
仅2012年一年,据美国大学技术经理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AUTM)的统计,美国大学科研成果的技术转化产生了超过1200亿美元的专利产品。1996~2010年的5年间,美国大学技术转化对美国GDP的贡献是3880亿美元,并创造了300万个就业机会。全美有4所高校,一年内通过专利许可便可获得超过一亿美元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