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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加拿大籍女子在北京撞死老人后逃逸 北京警方称实属意外不涉及刑事犯罪 [打印本页]

作者: udfa615    时间: 2015-4-10 07:48
标题: 一加拿大籍女子在北京撞死老人后逃逸 北京警方称实属意外不涉及刑事犯罪
北京警方回应老人游长城被外国人撞死:意外事件
发信站: 水木社区 (Fri Apr 10 07:27:00 2015), 站内

  4月8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怀柔区慕田峪长城景区内,一加拿大籍女子在下行过程中,撞倒了同在该处游玩的崔女士,致后者头部撞击墙垛,经抢救无效死亡。昨天下午,怀柔公安分局发布消息称,初步认定系意外事件,正在进一步开展工作。据了解,警方未对撞人的加拿大女子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死者家属仍未找到外籍撞人女子的下落。

  事件

  老太被撞后头部撞墙身亡

  据死者侄女陈女士介绍,8日上午,她和丈夫带着从黑龙江远道而来的二姨崔女士,到慕田峪长城景区游玩,由于长城上路面比较蜿蜒,为了安全起见,她和丈夫一前一后,让二姨走在中间。上午11点30分左右,他们行至19号和20号烽火台之间,“前面是一个挺陡的坡,就看见上面有四五个外国人,看起来都挺兴奋的,跳啊,喊啊。”当时,他们一行三人正好走到该路段最后一个墙垛,“墙垛就在我们行进方向的右侧,我先绕了过去,就看见一男一女两个外国人从上面台阶上跑下来”,其中一名女子刚好撞上了刚刚绕过墙垛的崔女士。

  多名家属证实,崔女士被撞后,身体后倒,头部撞到了身后的墙垛上,鲜血马上从口中、鼻子、耳朵中流出。现场图片显示,至少三名外国人围在倒地的崔女士周围,而崔女士右脸及颈部,有明显血迹。

  事发约20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确认崔女士已经身亡。

  家属酒店寻撞人女子未果

  昨天下午,记者在东直门附近某酒店大堂内见到了多名死者家属。家属吕女士表示,死者是自己的婆婆,来酒店的目的,是听说撞人女子很快就要离境,而善后事宜尚未解决,“如果她走了,我们要把她拦下来,至少要给我们道歉。”

  经了解,撞人女子确实住在该酒店,且行李等随身物品尚在房间内,但人在何处尚不得而知。

  下午4点半左右,两名外国男子来到酒店前台,要求取走撞人女子的物品并退房,但拒绝回答家属提出的问题,拒绝任何人跟随他们,也没有任何道歉的表示,随后径直走进电梯,此后再未出现。酒店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无权限制客人的自由,也没有得到配合调查的通知,所以对此无能为力。

  晚7点,记者来到该酒店6层发现,撞人女子的房间已经退房,保洁人员正在打扫房间,屋内已经没有客人的任何物品。

  死者的儿媳吕女士表示,婆婆今年73岁,身体非常健康,退休前曾在黑龙江佳木斯某机关单位工作,平时喜欢写写字,特别勤快利落,对晚辈也非常好,“以前还说等孙子、孙女上大学,要去他们身边照顾他们。”如今,婆婆突然离世,让家里人无法接受,“撞人者连句道歉的话都没有,甚至连在哪儿都不知道,后续很多事情恐怕都没办法解决”,实在令人寒心。

  警方

  未对撞人者采取强制措施

  昨天下午,怀柔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的值班民警表示,该事属意外事件,并非刑事案件,已由治安支队介入处理;由于不涉及刑事责任,警方未对撞人的加拿大女子采取强制措施。

  晚6点34分,怀柔区官方政务微博发布消息称,8日上午11点59分,怀柔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在慕田峪长城景区,一老人摔倒,随后派相关警力赶赴现场。初步查明,当天中午,在慕田峪长城景区19号和20号烽火台间,加拿大籍游客FORTIN(女,38岁)下行中撞到游客崔某(女,73岁,黑龙江省人),致崔某摔倒,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现有证据,初步认定系意外事件。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开展工作。

  律师说法

  家属可申请公安协调赔偿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健表示,本次事件被公安初步认定为意外事件,认为没有构成刑事犯罪,若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马上释放是正确的做法。

  本案中涉及外国人侵权问题,被侵权人家属在维权中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益,或担心行为人被释放就认为无法追究侵权人责任了,其实这种担心没有必要。被侵权人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和行为人协商赔偿事宜,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协助磋商,在对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被侵权人家属还可向法院起诉维权。

  立案后,家属应当及时申请法院做出限制侵权人离境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在我国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外国人,法院可做出限制其离境的决定。

  京华时报记者 韩天博 周鑫 杨凤临
作者: 张桃方    时间: 2015-4-10 07:50
标题: 洋母猪都有豁免权?

作者: 水军大都督    时间: 2015-4-10 07:58

作者: 只用拼音    时间: 2015-4-10 08:07
标题: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作者: 飞翔吧兽医    时间: 2015-4-10 08:13
标题: 在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完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了,外加上逃逸,足够刑事犯罪的条件了。可惜土鳖国只有检察院才能提起刑事诉讼,检察官认为乃是刑事案件,那才有可能是-----------否则免谈----------

作者: 飞翔吧兽医    时间: 2015-4-10 08:15
标题: 不过行人之间碰撞,的确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警察说的没错----------

作者: 一孔    时间: 2015-4-10 08:16
标题: 不是交通事故,是行走中碰撞。看清楚再评论。反对标题党。

作者: 鼎盛最穷穷光蛋    时间: 2015-4-10 08:28
标题: 南京的法官在哪里?

作者: 张桃方    时间: 2015-4-10 08:32
标题: 如果反过来,在大家拿,中国游客撞死洋母猪,看看公痔、母猪们会怎么说?素质低、罪有应得、罪不可赦、墙壁。。。。

作者: manga0430    时间: 2015-4-10 08:33

作者: 只用拼音    时间: 2015-4-10 08:45
标题: 撞倒正好磕到墙角,确实是比较意外的情况

作者: 雷公    时间: 2015-4-10 08:48
标题: 中国的公检法很多时候在洋大人面前就是孙子!!

作者: 童爸    时间: 2015-4-10 08:57
就算意外,在民事官司没打完之前也不能离境的!
作者: zzzzzzzzzzzzzzz    时间: 2015-4-10 09:18

作者: lymd12345    时间: 2015-4-10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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